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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证监局)
来源:福建证监局
胡超:
经查,你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大通或公司)独立董事,你的证券账户于2024年7月2日至10月28日期间存在买卖冠城大通股票情形,合计买入公司股票27,900股、卖出12,7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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