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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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8日 17:52 市场投研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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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国永、聂树刚、刘俊鹏、陈晓娟

你公司在20218月至20248月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章节及季度报告股东信息章节中,未披露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及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一致行动人。你公司在202482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中,未按要求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刘国永作为董事长、聂树刚作为总经理、刘俊鹏和陈晓娟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国永、聂树刚、刘俊鹏、陈晓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单位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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