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伟民、王小兰、戚濛青)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伟民、王小兰、戚濛青)
2024年08月13日 15:25 市场投研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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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证监局

〔2024〕13号

当事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时代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彭伟民,,19464月出生,时任北京时代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王小兰,女,19544月出生,时任北京时代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戚濛青,女,195710月出生,时任北京时代董事、信息披露负责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北京时代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北京时代、彭伟民、王小兰、戚濛青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北京时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428日,北京时代发布《股票因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强制停牌公告》,称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自202354日起停牌。

2023630日,北京时代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其中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北京时代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北京时代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北京时代未在2022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北京时代上述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彭伟民、时任副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王小兰、时任董事兼信息披露负责人戚濛青,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北京时代、彭伟民、王小兰、戚濛青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北京时代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是由于企业经营困难,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在岗,公司对相关法规理解有误等原因;其二,认为我局行政处罚过重,无力承担处罚结果。综上,北京时代、彭伟民、王小兰均请求、减轻或不予处罚,戚濛青请求不予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不足以推翻我局基于在案证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认定;第二,我局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本案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决定:

一、对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彭伟民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小兰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四、对戚濛青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8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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