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证监局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丰:
截至2024年6月,赵丰系你公司实际控制人。2023年12月28日,北京证监局对赵丰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赵丰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赵丰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未配合你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赵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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