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最后,还是得税法认可!——#搞懂所得税会计#之暂时性差异VS非暂时性差异大白话理解

到最后,还是得税法认可!——#搞懂所得税会计#之暂时性差异VS非暂时性差异大白话理解
2024年08月06日 06:31 中国会计视野

经过前面一系列文章(所得税合集)的洗礼,相信各位老铁都充分认识到了一点:

会计和税法计算出来的税并不相同,差异原因是二者的屁股不同:

会计准则是财政部出台的,税法是税务总局出台的。

财政部的诉求很简单,会计准则得客观、公允、谨慎地反映企业的利润;

税务局的诉求更简单,就俩字,“收税”,请你多交税,请你早交税,请你快补税。

所以面对同样的交易事项,会计和税法的处理方法可能完全不同:

会计认为还不能确认收入的时候,税法认为可以确认了;

会计认为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的时候,税法觉得要再等等。

One world,one dream,but different tax。

二者的差异通常用“递延所得税”科目来调节。

但调节也是有限度的。

就好比,

很多男人可以接受女人大手大脚花自己的钱,美容SPA逛街shopping都行,但几乎没有男人能接受女人花自己的钱去养小白脸。

用自己的钱送自己一顶绿帽子。

钱,闭环了。

没有限度的爱不是爱,那叫蠢而不自知;

同样,没有限度的调节不是调节,那叫没有认清自己的核心KPI。

在一定限度下,

会计和税法不同时,可以各算各的利润,各算各的税,然后通过“递延所得税”来调节差异。

但在一定限度外,

会计和税法不同时,只能以税法为准。

那限度究竟在哪里呢?

都藏在了时间的屁股里。

可以被时间抹平的差异,也就是拉长时间看会消失的差异,可以各算各的,用“递延所得税”来调节;

无法被时间抹平的,比如,

会计认为是收益的,税法永远都不认为是收益的;

会计认为是成本的,税法永远都不认为是成本的。

二者的差异永远不会转回,矛盾永远无法调和的,

要以税法为准。

举个例子,

我徐某人开了一家超超超高新技术企业,采购了一台超超超高新技术设备,设备成本1000万。

会计要求按加速折旧法来计提折旧,3年提完;

税法要求按直线法计提折旧,5年提完。

假设我每年的收入都是2000万。

然后,你会发现,虽然每年会计和税法计算出来的利润都不一样,但拉长5年看,税前利润总和都是9000万。

缘,妙不可言。

这种确认节奏不同,但总和一致的情况,会计和税法,井水不犯河水,各算各的,每年的差额计入递延所得税。

反正,拉长时间看,都是一样的。

能被时间抹去的差异,不叫差异,叫求同存异。

但如果加个条件,

比如,我徐某人的公司因偷税漏税在第五年被罚了100万,事情立马就不一样了。

税法认可的总利润还是9000万,而会计认可的总利润就变为了8900万。

但,税局不可能用我徐某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

所以,

这100万绝对不会被允许从税前扣除,

这100万的差异永远都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被抹平,

就算再过100年,1000年,10000年,会计认可的利润还是会比税法认可的低100万。

不可调和的矛盾一触即发。

怎么办?

是以会计8900万的税前利润为准,让税局倒找我们25万的税?

还是以税法的为准,按9000万的税前利润去老实交税?

选前者的老铁,烦请搞搞清楚是谁在收税。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

会计视角下,

Y5的税前利润虽然是1900万,但所得税并不直接等于1900*25%=475万;

而是需要先将税法认为不能抵扣的100万罚款加回,再计算所得税:

(1900+100)*25%=500万。

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到最后,还是得问税法叫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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