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证监局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溉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聘任员工陈逸时,未严格履行任职考察主体责任。
二、对员工陈逸、邓波在营业部任职期间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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