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年07月11日 17:40 市场投研资讯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来源:深圳证监局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或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根据公司2024年7月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年报披露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77.96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23%。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东旭蓝天为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物业服务、房屋租赁,但部分期间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如实披露相关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东旭蓝天未经审议程序以大额存单为第三方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直至相关担保解除时,公司才披露其中的部分质押担保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旭蓝天、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视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东旭蓝天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东旭集团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7月5日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7X24小时

  • 07-15 绿联科技 301606 --
  • 07-11 科力装备 301552 30
  • 07-01 乔锋智能 301603 26.5
  • 06-26 键邦股份 603285 18.65
  • 06-24 安乃达 603350 20.56
  •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