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 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爱国主义教育法等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 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爱国主义教育法等
2023年10月25日 00:01 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爱国主义教育法;决定免去李尚福的国务委员、国防部部长职务,免去秦刚的国务委员职务,免去王志刚的科学技术部部长职务、任命阴和俊为科学技术部部长,免去刘昆的财政部部长职务、任命蓝佛安为财政部部长。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12、13、14号主席令。赵乐际委员长主持闭幕会。

  常委会组成人员162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国债和2023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决定、关于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关于加入《国际航标组织公约》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分别提出的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经表决,免去李尚福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职务。

  会议经表决,任命刘少云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秘书长刘奇出席会议。

  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闭幕会后,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七讲专题讲座,赵乐际委员长主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春临作了题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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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季度我国将增发1万亿元国债

  资金全部安排给地方,重点用于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防洪治理工程等八大方面

  据新华社电 中央财政将在今年四季度增发2023年国债10000亿元,增发的国债全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给地方,集中力量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弥补防灾减灾救灾短板,整体提升我国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国债和2023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明确了上述安排。

  今年以来,我国多地遭遇暴雨、洪涝、台风等灾害,地方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较重;近年来,各类极端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对我国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8月17日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加快恢复重建”“进一步提升我国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以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有关工作落实,中央财政将在今年四季度增发2023年国债10000亿元,作为特别国债管理。全国财政赤字将由38800亿元增加到48800亿元,预计赤字率由3%提高到3.8%左右。

  此次增发的国债全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给地方,今年拟安排使用5000亿元,结转明年使用5000亿元。据财政部介绍,资金将重点用于八大方面: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防洪治理工程、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其他重点防洪工程、灌区建设改造和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行动、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东北地区和京津冀受灾地区等高标准农田建设。

  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及时启动国债发行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国债发行任务;做好预算下达工作,推动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强国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 关注

  日前,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此次修法,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据悉,修订草案拟规定,采取防控措施应当与疫情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权益、减少对生产生活影响的措施。

  新京报首席记者 吴为

  日前,慈善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此次提请审议的慈善法修正草案完善公开募捐制度、增设应急慈善相关制度、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并对相关慈善促进措施等进行强化,围绕近年来慈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向常委会汇报了慈善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据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法律修改方式进行调整,不采用修订方式对现行慈善法作出全面修改,采用修正方式对现行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在保持现行法基本制度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总结实践经验,对较为成熟或者有基本共识的内容作出必要修改。

  新京报首席记者 吴为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初审

  防疫举措应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生活影响

  细化传染病预警制度,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王贺胜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介绍,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对有效防治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新冠疫情也暴露出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短板和不足,需要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

  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此次提请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共十章115条,相对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作出多处修改。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改进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制度、健全疫情救治体系等方面。

  为立足更精准更有效地预防,修订草案改进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行预防接种,强化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防控,加强重点场所防控能力建设。

  为加强传染病监测体系建设,修订草案要求建立监测哨点,拓展症状监测,强化联动监测、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疫情。

  修订草案要求细化传染病预警制度,分析评估疫情风险,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必要时由政府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同时,要改进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和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过度收集信息

  为完善应急处置制度,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修订草案规定,疫情应对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将采取紧急措施的程序由现行的事前报批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紧急措施不当的,上级政府可以调整或撤销;涉及限制铁路、民航的,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办理,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

  在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经验基础上,修订草案增加紧急措施种类,明确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可以预先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修订草案强调科学精准防控,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明确采取防控措施应当与疫情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权益、减少对生产生活影响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同时,要加强疫情防控中的民生保障。

  修订草案还强化了传染病防治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过度收集信息;疫情防控中采用的个人电子风险提示码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以外的用途。

  加强救治费用保障,对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

  为健全疫情救治体系,修订草案要求坚持常态与应急相结合,加强救治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患者疾病分型和病情进展情况等进行分类救治。

  在强化保障措施方面,修订草案要求强化防控经费保障,明确传染病防控项目,各级财政按事权划分做好经费保障。要加强救治费用保障,明确对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对甲类和“乙类甲管”传染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给予补助。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高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障水平;支持药品研发,加强医药储备,疫情发生时及时组织生产;参照疫苗紧急使用制度,建立药品紧急使用制度。

  慈善法修正草案二审

  拟增加多项规定规范个人求助行为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查验义务

  为规范个人求助行为,修正草案明确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查验义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修正草案增设应急慈善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政府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要求及时拨付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按要求公开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允许应急公开募捐方案在事后备案;要求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为应急慈善款物分配送达等提供便利、帮助。

  在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方面,修正草案要求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程序;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约谈;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强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公开募捐应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服务平台进行

  近年来,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修正草案明确提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开通的网络平台进行。

  同时,修正草案规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在完善公开募捐制度方面,修正草案降低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年限要求;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提供服务;要求募捐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活动有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处以罚款。

  街乡应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为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修正草案强化慈善促进措施。

  修正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国家鼓励发展社区慈善事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建立联动机制,开展慈善活动。

  为畅通捐赠款物的分配送达等,修正草案不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还明确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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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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