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04月13日 01: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微博 收藏本文     

   证券代码:002361证券简称:神剑股份编号:2015-035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2015年3月18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3日 ;

   3、召开时间:2015年4月10日上午9:00;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召开;

   5、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

   6、主持人:董事长刘志坚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7,556,1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745 %;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7,526,1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666%;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7,526,135股,反对3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7,526,135股,反对3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7,526,135股,反对3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7,526,135股,反对3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26,135股,反对3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26,135股,反对3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

   7、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7,526,135股,反对3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7,526,135股,反对3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童乃斌先生、路国平先生、万尚庆先生分别向大会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履职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谢发友、王肖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5年4月1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61证券简称:神剑股份编号:2015-036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1月5日开市起停牌,并于2015年1月6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经公司确认本次停牌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于2015年1月12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并于2015年1月19日、2015年1月26日、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16日、2015年3月23日、2015年3月30日、2015年4月07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司于2015年2月9日、2015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交易各方对交易架构达成初步意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运营和法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但尚未全部完成;公司及相关各方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工作。

   公司原计划争取在2015年4月11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现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实际进展情况,相关工作无法在2015年4月11日前完成。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13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待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等公告后复牌。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并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的公告,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确定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后复牌。

   公司筹划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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