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研究 | 国家创新政策升级——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行业研究 | 国家创新政策升级——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08月04日 07:02 兴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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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政策,制度设计

2024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和2024年8月1日印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是我国国家创新政策的重要升级。预计未来会重新塑造我国的科技产业格局,能够催生出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培养出一批未来领军企业。

《办法》和《细则》进行了全面和科学的制度设计。项目立项方面,设定了立项管理规程,以保证“出题水平”;组织实施方面,选取了同行评审的方式,以筛选“考生能力”;总结验收方面,对目标、效果进行多方面的评价,以确保“答题成色”;资金管理方面,设定了多种拨款方式,以激励“考生意愿”;监督评估方面,设定了奖惩措施,以确保“考场纪律”。

为了提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实施效果,对比了国外先进的创新政策,得到了三点启示。一是要加强产业化的考量权重,从而促使研发活动能够产生一批新的产业。二是要允许个体项目的失败,从而鼓励探索高回报、高风险的颠覆性项目。三是要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从而满足高研发门槛项目的资金需求。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大科技计划。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科技部、财政部于2024年3月31日印发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替代了2017年颁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

2024年8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细则》是工信部作为主责部门,对《办法》的落实和细化。《办法》和《细则》作为国家创新政策的重要升级,旨在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预计这一计划未来会重新塑造我国的科技产业格局,能够催生出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培养出一批未来的领军企业。因此,有必要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进行分析。

一、国家创新政策的意义

《创新政策影响评估手册》一书将创新政策定义为由政府设计并管理实施的、支持创新产生和扩散的公共干预政策(不包括私人、企业的创新政策或战略)。创新政策可以分为15类,不同创新政策的政策对象不同,预期产生的政策目标也不同。

虽然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但创新的技术来源大部分是由国家创新政策产生的。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大企业是创新的主力,只有大企业才有足够的资金承担创造性破坏的费用。哈佛教授克里斯坦森却认为小企业的创新更有效率,大企业不可避免的由于财务报表的短视,忽视对长期有用、但是不确定性更高的技术投入。而事实上,大企业、小企业均承担了创新的任务,但也仅仅承担了研发产品到发展产业这部分的职责,而更早期的概念验证、甚至科学发现,由于市场的失灵,必须由国家通过创新政策推动进行。硅谷往往被人认为是美国创新的策源地,然而事实上却是在美国国家创新体系下所结的“果实”。《硅谷百年史 互联网时代》一书中提到,硅谷的成就应该归功于政府,硅谷的高科技发展史是政府整体干预的完美案例。无线电和电子工程的发展很大程度受到美国军方的资助,计算机的开发受到英美两国的资助,第一批集成电路的客户是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互联网、激光技术、全球定位系统的研发资助方是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硅谷并没有“发明”新技术,而是将政府资助产生的新技术进行了“转化”。《芯片战争》一书中也写到,“在20世界60年代早期,人们可以宣传是五角大楼创造了硅谷”。

国家创新政策的力度往往与国家的竞争强度成正比。从二战开始,美国的国家创新政策有过两次高峰。第一波的创新政策高峰开始于二战,以1940年范内瓦布什倡议的国防研究委员会(该机构后续是科学研究与发展办公室)为标志。1944年,美国GDP的0.5%投入研发,而这一数据在1938年仅仅是0.076%。战后,范内瓦布什发表了著名的《科学:无尽的前沿》这一报告,但是政府是否应该大力支持科研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这一争论以1957年10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为标志得以尘埃落定。1958年是美国国家创新政策密集推出的第二波高峰。1958年颁布了《国防教育法》,成立了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设立了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60年代末到70年初期,越战泥潭、社保开支增加、登月计划的完成以及国内分歧的加剧,使得美国政府对科研开支开始进行了收缩,但维持在了一定水平(乔纳森·格鲁伯和西蒙·约翰逊,2021)。

即使在国家间竞争较为缓和的年代,国家创新政策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仍旧发挥了巨大作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大批著名科技公司成立,微软成立于1975年、苹果成立于1976年。大型科技公司的研发费用逐渐增加,企业研发接棒政府研发。但是,政府创新政策仍然起到巨大作用。技术的来源和人才的培养来自国家创新政策,技术转化为产品的概念验证也受到政府资助,新产品面世后,政府还承担“早期购买者”的角色,帮助企业度过危险的初创阶段。

当前,大型科技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研发任务,但是能够培养出这些大型科技企业,仍然依靠的是国家创新政策。《芯片战争》写到,美国政府对芯片行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小,60年代早期,美国政府几乎购买了所有的集成电路,70年代这一比例下降到10%-15%,现在下降到了2%。但是,不可否认,政府的早期采购是促进仙童、TI、英特尔这些半导体巨头成长的关键一环,如果没有美国政府的“扶上马、送一程”,很难有后面这些企业的“春风得意马蹄疾”。由此可以假设,国家创新政策的最终目标,也许是培育出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竞争力的大型科技企业。

二、我国创新政策的升级

2.1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3月31日,科技部、财政部印发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替代了2017年版本颁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是我国国家创新政策的重大升级。美国的国家创新政策包括美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简称SBIR)、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简称STTR)、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在具体分析我国创新政策制度设计的同时,也和海外先进制度进行了对比。

在责任体系方面,《办法》规定了科技部、主责单位、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科技部重点抓立项和验收,该职责类似SBIR和STTR中美国小企业局的职责。主责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专项,并且委托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该职责类似参与SBIR和STTR计划的国防部(DOD)、卫生部(HHS)、能源部(DOE)、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等联邦部门。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管理,这点与SBIR和STTR不同,也和DARPA(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不同,SBIR、STTR仍由主责部门进行管理,DARPA项目由自己的项目经理进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这点在国内外都一样。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管理整个流程,这点类似SBIR和STTR的门户网站SBIR.gov。SBIR.gov既可以发布项目征求书,以便于申请企业响应,又完全公开项目申请书、申请资料和项目进度,以供客户或投资方进行筛选。

在管理流程方面,《办法》针对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总结验收、资金管理、监督评估方面进行了规定。

针对项目立项,《办法》提出,要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并且由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立项方面的关键是设定立项标准,这个影响到“出题水平”。《办法》在立项方面的描述是,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但是,《办法》没有说明根据何种标准形成“拟立项建议”。对比美国,DAPRA的立项标准是:项目必须是高难度、高回报、高风险的颠覆性项目,能够解决科学上可行却没有技术方案的挑战(即DARPA Hard)。DARPA Hard又包括四个标准,分别是:技术上几乎不可能;有人想到了潜在方案,并且可以立刻开始验证;没有一个公司或团队能单独解决;如果解决,该技术能产生深远影响。在具体项目的立项上,DARPA发展出了自己的一套项目评审标准(海尔迈耶之问)。

针对组织实施,《办法》提出,主责单位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组织模式,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实施方面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筛选项目承担单位,这个影响到“考生能力”。《办法》采用同行评审的方式筛选项目承担单位。SBIR和STTR也是采用相同的方法,通过全国范围的相对评比来筛选承担单位,并且选择该领域具有商业化经验的同行评审员。但是DAPRA是唯一一个不需要同行评审的机构,项目经理有充分决策权,由项目经理基于使命感、学术声誉来自主选择项目承担方。

针对总结验收,《办法》提出,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报告,按程序上报。验收方面的关键问题是设定合理的验收标准,这个影响到“答题成色”。SBIR和STTR在这方面的经验是以商业化为考核标准,具体指是否已形成了新产品并实现了销售。DARPA在这方面的经验是是否形成了可以转交给军方的技术成果。

针对资金管理,《细则》提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的关键是选择合适的拨款方式,这个影响到“做题意愿”。里程碑拨款方式(分阶段拨款)对于面向不确定性更高的研发领域是个有效的措施,能够既不多也不少的分担创新的不确定风险,确保了资金效率和创新效率。如果事前一次性资助,由于创新失败的概率较大,有可能导致大额资金打水漂,导致资金效率较低。如果事后进行奖补,由于技术和商业化的不确定,小企业从事创新的意愿不足,导致创新效率较低。分阶段进行资助,实际上是既不多也不少的分担了小企业研发新技术的不确定风险。SBIR和STTR采用三阶段的资助方式,每进入一个阶段,再提供这个阶段的资助。第一阶段是“广泛撒网”,通过小额、面广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在短时间内进行概念验证,降低技术不确定性。第二阶段是“重点培养”,通过大额、集中资金,帮助通过概念验证的企业进行原型开发,降低商业化的不确定性。第三阶段不提供项目资金,而是匹配外部资金,并且帮助企业获取订单。DARPA也采取了多阶段的资助方式,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团队并行开展竞争研究,同时允许未中标团队跟研。当到达里程碑后,再择优选择团队进行下一步研究。

针对监督评估,《方法》提出,对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执行不力的,实行动态调整,并倒查各主体责任,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监督方面的关键问题是如何鼓励冒险的同时避免舞弊,这个影响到“考场纪律”。SBIR和STTR的经验是通过商业化率基准来约束,主责部门的项目低于商业化基准时,将会失去提供后续资助的资格,也就是说允许一定的失败,来鼓励对未知领域的探索。

2.2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8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细则》是工信部作为主责部门,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组织管理、专项设立、组织实施、管理验收、资金管理、监督评估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这些方面均对《办法》进行了细化,重点要关注资金管理方面的细化内容。

资金管理方面,《细则》提到,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但是并未提到资金的最低比例或额度。SBIR和STTR均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和比例,从而保证研发支持的覆盖率。SBIR要求委外研发预算(指分配给企业、大学等非联邦内部机构的研发预算)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机构,将预算的3.2%的用于该项目。STTR要求委外研发预算在10亿美元或以上的政府机构,将预算的0.45%用于该项目。SBIR和STTR的预算接近40亿美元。DARPA的年度预算也稳定在30到35亿美元之间。

三、未来推广落实的建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是国家推出的升级版的创新政策,预计未来会重新塑造我国的科技产业格局,批量催生出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培养一批未来领军企业。

为了确保《办法》和《细则》的实施效果,从国外先进的创新政策中得到三点启示。一是提高产业化的考量权重。为了减少科研成果与实际应用之间的脱节,在立项时侧重以产业化为导向,在验收时提高产业化目标的权重,从而促进研发活动对新兴产业的带动。二是允许个体失败。对每个项目成功率的要求,会使得立项阶段更加偏好保守的项目,而忽视探索性高回报、高风险的颠覆性项目,建议综合评价主责单位全部项目的完成率,容忍一定比例之内的不及预期的项目。三是确保资金充足。半导体、新材料、高端装备领域的研发投入门槛越来越高,为了确保研发成果能够形成生产力,需要提供持续、充足的资金支持。

参考资料

1.雅各布·埃德勒等,创新政策影响评估手册,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3-11。

2. 阿伦·拉奥,皮埃罗·斯加鲁菲,硅谷百年史 互联网时代,2016年9月,55-67。

3. 克里斯·米勒,芯片战争,浙江人民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2023年5月,73-77,254-261。

4. 乔纳森·格鲁伯和西蒙·约翰逊,美国创新简史,中信出版社,2021年5月,1-96。

5. U.S.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SBIR) and 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STTR) Program Policy Directive, 2023.

6.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Small Business Research Programs: SBIR and STT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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