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证券违法活动系列报道(四)健全民事赔偿制度

严打证券违法活动系列报道(四)健全民事赔偿制度
2021年07月15日 17:18 财经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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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严打证券违法活动系列报道(四)健全民事赔偿制度 来源:金色光

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民事制度方面,《意见》提出,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等。此次《意见》的出台,对积极建构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有着非凡的意义。

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司法实践已取得极大进展

我国资本市场从零开始发展至今已有三十余年的历史,目前已成长为全球第二大证券市场,取得的成就也令全世界惊叹。同时,相应的法律规范也逐步完善。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逾10年之后,迎来第一个与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直接相关的全国性法律文件。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告我国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司法制度正式起步。此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完善了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特别是规定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新《证券法》施行后,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例大量增加,相关的司法实践已取得极大进展。

以今年为例,据《证券日报》2021年3月1日报道,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原告杨某诉阙某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案件的胜诉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针对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民事赔偿中的案件管辖、侵权人责任划分等法律问题给出了解决思路,认可了操纵市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进一步推动证券违法行为民事赔偿司法实践意义重大。

4月16日,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一案启动。中国证监会发布消息称,投服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康美(维权),证券代码:600518.SH)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同日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维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飞乐音响,证券代码:600651.SH)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据该案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介绍,该案首次试用全新的诉讼程序及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本案生效之后,后续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可直接裁定适用本案的生效判决,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此外,近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院在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华泽钴镍,证券代码:000693.SZ)(已退市)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将国信证券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比例,由一审判决分别承担40%和60%的连带赔偿责任,改为均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深圳证监局认为,国信证券“华泽钴镍”保荐项目民事赔偿案终审判决,将对今后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产生示范效应。投行业务执业质量不仅是注册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更决定了证券公司未来是否会因此承担巨额民事赔偿。

《意见》的出台对我国健全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有指导性作用

一段时期内,我国在打击证券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中往往着重于行政处罚乃至刑事查处,但对于股市中的中小股民受害者来说,获得赔偿较为繁琐,且流程较长。而此次《意见》的出台正式对于健全这一制度有着指导性的作用。

首先是《意见》提出,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根据此前规定,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应当以行政机关(证监会或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先决条件,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参照虚假陈述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受理。也就是说,要先有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投资者才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导致投资者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因此长期以来,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的呼声较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伟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意见》决定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首先,对于投资者而言,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诉权的司法实现。其次,对于行政监管机关而言,可以有效地减少行政执法的成本。最后,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可以提升民事审判的自主性。

其次,《意见》提出,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此前提到的*ST康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为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谈及该案时表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开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是《意见》提到,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以往解决证券行业纠纷问题主要通过诉讼形式。但采取诉讼形式,往往会既耗时又费力。而仲裁一般比较灵活,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后,在解决相关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有多一种选择。

《意见》的出台对于公正、高效化解证券行业纠纷无疑是一剂强心剂,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和谐健康发展也有着重大意义。相信未来中国证券市场一定能迎来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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