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三项违规,监管警示!

超华科技三项违规,监管警示!
2024年04月15日 21:13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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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违规,监管警示!

  来源:中国基金报 

  见习记者 闻言

  2024年4月15日晚间,超华科技(维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李敬华、梁新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决定书一》)《关于对梁健锋、梁俊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决定书二》)。

  《决定书一》显示,经查,超华科技存在三项违规行为: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未及时披露实控人股份可能被强制执行风险、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情况。   

  信息披露不及时

  《决定书一》显示,经查,超华科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

  因债务纠纷,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超华科技董事长梁健锋返还借款本金2亿元,以及相关借款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判决超华科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4年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健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88亿元及其利息,超华科技因存在过错,需以梁健锋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梁健锋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深圳中院一审判决,迟至2024年2月23日才组织超华科技公告了上述重大诉讼情况。

  同时,超华科技未及时披露实控人股份可能被强制执行风险。

  因梁健锋等未履行相关债务纠纷的司法判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兰州中院”)于2023年9月15日,向梁健锋等下发《执行裁定书》,拟对梁健锋持有的超华科技1.02亿股份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超华科技另一实际控制人梁俊丰等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年11 月 28 日,兰州中院向超华科技发出执行通知书,拟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强制过户梁健锋、梁俊丰持有的合计1.25亿股超华科技股票,拟处置股份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3.39%。

  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期间,超华科技及梁健锋等分别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但超华科技迟至2024年1月18日才披露了上述信息。

  逾期债务已达1.84亿元

  《决定书一》提及,超华科技涉及的三项违规包括:“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情况”。

  经查,截至2024年3月7日,超华科技及其子公司银行贷款余额10.28亿元。其中1.78亿元已逾期,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38%。目前,超华科技仍未披露上述逾期债务情况。

  随着《决定书一》等监管函件要求,超华科技终于披露了最新的债务逾期情况。

  2024年4月15日晚间,超华科技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公司在银行逾期债务金额为1.84亿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86%,逾期债务类型包括:“流动资金借款、信用证、E信通”。

  超华科技公告称,公司受外部经营环境持续承压影响,导致未使用融资授信额度被限制使用,造成流动性资金的阶段性紧张,出现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或续贷情形。

  面对上述逾期债务,超华科技提示多项风险:一是受逾期债务的影响,公司融资能力降低,可能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将会增加财务费用。

  二是不排除由于债务逾期,超华科技将面临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因债务逾期也可能面临诉讼、仲裁、履行担保责任、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等风险,届时可能对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目前,超华科技为了应对上述逾期债务,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公司已通过加强成本控制、应收账款催收、质押资产处置、请求政府支持等措施积极自救,缓解短期流动性资金压力;

  二是超华科技正积极与银行等相关方沟通,通过贷款展期、借新还旧、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逐步化解债务危机;

  三是超华科技正在积极应对法律诉讼,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债务逾期问题,积极协商相关资金问题,解决因合同纠纷和票据追索等引发的诉讼、仲裁事项。

  多人被警示

  《决定书一》显示,超华科技董事长梁健锋、董事会秘书李敬华、财务总监梁新贤,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其中,梁健锋对上市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敬华对上市公司第二、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梁新贤对上市公司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广东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超华科技第三项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超华科技第一、二项违规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梁健锋、李敬华、梁新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二》显示,梁健锋、梁俊丰作为超华科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告知超华科技,二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情况,导致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决定对梁健锋、梁俊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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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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