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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8日,上海巴安水务(维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巴安水务,代码:300262)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查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担保事项。2020年7月至8月,巴安水务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春霖的1.3亿元借款及后续延期借款提供担保,该关联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2019年期末净资产的 5.46%。2020年末,上述担保余额为11,830万元,占2020年期末净资产的6.40%。2021年11月29日,巴安水务首次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自2019年11月29日至 2021年11月28日,巴安水务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100件,累计金额达144,190.71万元。其中,截至2020年8月14日,巴安水务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22件,累计金额达24,452.61万元, 达到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27%。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巴安水务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共计39件,其中37件均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累计金额达94,370.39万元,占上市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净资产的51.96%。直至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2月8日,巴安水务才通过临时公告《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补充公告》披露了上述诉讼事项。
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巴安水务、实际控制人张春霖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
之前,2022年2月15日,巴安水务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年2月17日,巴安水务发布《关于公司及副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2年11月9日,巴安水务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由于巴安水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巴安水务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巴安水务案的索赔条件为:在2019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间买入巴安水务股票,并且在2021年11月29日及之后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巴安水务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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