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所持15.55%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未及时披露 步森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收警示函

控股股东所持15.55%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未及时披露 步森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收警示函
2022年10月18日 17:15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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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雅珠、阚东: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作为步森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22,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上述股份于2022年6月24日-6月28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步森股份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8月27日才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王雅珠,董事会秘书阚东对信息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雅珠、阚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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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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