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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花科创子公司被按日连续处罚,上市公司博世科(维权)新登环境风险榜…… 2022年6月第三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79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市区、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2022年6月第三周搜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46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其中,20家属于国资控制企业,14家为千亿市值企业。
一周绿鉴:环保行业上市公司博世科新登榜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
总体来看,在2022年6月第三周,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负面信息共关联到46家上市公司。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46家上市公司背后有多达846.12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将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本期,6家上市公司自身收环保罚单。其中包括了新登环境风险榜的环保行业上市公司博世科(SZ300422,股价5.82元,市值29.38亿元)。
作为一家综合环境服务提供商,博世科此次受到处罚源于其运营维护的污水处理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博世科为井研县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单位。而由于博世科未及时更换井研县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板框压滤机易损配件,导致自2021 年11月中旬起板框压滤机长时间运行不正常,造成污泥处理能力下降,无法处理的多余污泥存放于生化池内,后随污水处理工序进入反硝化滤池发生堵塞,致使反硝化滤池于2022年1月27日出现溢流现象,部分溢流水通过厂区雨水井进入雨水管道经入河排污口排入茫溪河。
当日,四川省乐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井研县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入河排放口分别采集水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入河排污口废水中总磷排放浓度、悬浮物排放浓度超标。博世科由此被处以罚款20.12万元。
受到处罚的博世科在今年还接连收到了深交所年报问询函,以及广西证监局警示函,因其2021年业绩预告数据与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博世科2021年净利润亏损51476.83万元,同比由盈转亏,而在其最早发布的2021年业绩预告中,其预计的亏损是14457.52万元至18790.70万元。博世科曾对业绩预告进行了修正,并称业绩修正原因包括个别项目因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对个别项目补提减值准备等情况。
而在回复深交所关于年报的问询函中,博世科提及井研县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项目,该项目被列入其2021 年末合同资产余额前五十大工程项目。博世科表示,该项目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的情形,因业主要求将工程量签证纳入运营费,公司和业主方正在协商中。并称该项目的合同资产余额达3795.20万元,账龄为2-3年,减值金额为759.04万元。
环境信披观察:9家上市公司应履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
随着绿色环保理念愈发受到重视,更加严格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加速落地——2021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并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而今年2月8日起,《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此外,根据《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对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市场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要求企业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及时披露。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目前,多地已经公开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下一步,将加快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建设。A股绿色报告项目关注到,本期收录的生态环境监管记录,涉及被纳入“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公司。
9家被纳入“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公司因环境问题受到处罚
其中,上市公司大亚圣象(SZ000910,股价8.82元,市值48.28亿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便被纳入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A股绿色报告项目收录到的数据显示,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因“该公司单线年产30万中高密度纤维板技改扩能项目未通过审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被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41万元。处罚文号为:镇环罚字〔2022〕43号。
在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之外,上市公司正丹股份(SZ300641,股价5.58元,市值27.32亿元)、赛摩智能(SZ300466,股价5.28元,市值28.28亿元)也被纳入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而两家上市公司近期自身收到了环保罚单,处罚文号分别为镇环罚字﹝2022﹞42号、徐环罚决字〔2022〕028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关于本期收录到的处罚情况,上述文字及图表中涉及的9家上市公司尚未在公告中披露,而对于披露情况、披露管理机制等问题,“A股绿色报告”项目记者于6月23日傍晚向9家上市公司发送了采访邮件。
其中,对于公司在何时并在哪些公开渠道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上市公司正丹股份邮件回复采访函称,《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第二十一条规定“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据了解,目前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尚未建立运行。关于这则行政处罚情况,镇江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网站已进行了公开,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也有公示专栏的链接。
而对于处罚尚未在上市公司公告披露的情况,正丹股份表示,该项处罚未达到规定的临时公告披露标准,因此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对于整改情况,正丹股份则称在现场检查后,公司已及时安装了二氧化氮监测装置(氮氧化物转换器),全部整改到位。
6月24日下午,伟明环保(SH603568,股价31.52元,市值410.78亿元)也通过邮件回复了采访问题。伟明环保表示,该行政处罚情况,公司会在后续定期报告中披露,并表示临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已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整改,加强项目建设验收程序管理,在线监控设施已于2022年4月完成验收。
在上述两家上市公司回复之外,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收到大亚圣象、格林美(SZ002340,股价9.41元,市值450.13亿元)、华统股份(SZ002840,股价18.95元,市值89.54亿元)、乾照光电(SZ300103,股价7.49元,市值67.64亿元)、海大集团(SZ002311,股价59.64元,市值990.72亿元)、开滦股份(SH600997,股价7.2元,市值114.32亿元)、赛摩智能关于采访问题的回复。
环保处罚:罚了仍未改,兰花科创子公司被按日连续处罚
2022年6月第三周,数据库搜集到53家关联企业收到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记分决定书等,涉及46家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因环境违规违法被罚款金额前十
本期收录数据显示,上市公司兰花科创子公司山西兰花能源集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运公司”)录得本期最高处罚金额81.6万元。
这已不是能源集运公司今年首次收到环保罚单,这笔超80万元的罚款就来源于该公司在复查中被发现仍出现此前被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具体而言,2022年2月28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储煤场未进行全封闭建设,现场大量末煤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由此,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在3月25日、4月9日向能源集运公司送达了《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晋市环责改字〔2022〕33号)、《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环罚〔2022〕33号)。
而2022年4月11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组织复查中发现:该公司仍存在大量末煤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由此,能源集运公司被决定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81.6万元。
与按日连续处罚一起出现的还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能源集运公司责令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在去年,能源集运公司就曾因原煤露天堆放未苫盖被处以了3万元罚款。兰花科创(SH600123,股价16.1元,市值183.93亿元)2021年年报曾对此进行过披露,并且兰花科创在年报中表示,面对环保风险,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力度,积极推进环保治理项目的实施,确保环保设施连续稳定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公司环境安全。但今年以来,兰花科创旗下的能源集运公司仍在暴露环境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众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
(实习生张钰惠、雷晴岚、胡济钊对本文亦有贡献,本期部分制图工具为镝数图表)
责任编辑:彭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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