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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2022〕1号书(陈波)
当事人:陈波,男,1970年8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波内幕交易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制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陈波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陈波要求于2021年9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波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2月,方盛制药董事长张某华开始了解工业大麻项目相关事宜。方盛制药跟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会泽县政府)签订框架协议(2019年4月8日)之前一、二周,张某华将有意与会泽县合作种植工业大麻的事情告诉了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肖某卿、证券事务代表何某两人。
2019年3月26日张某华和方盛制药投资总监刘某合预定机票并于3月27日前往会泽县落实意向协议,云南金乌黑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金乌黑药)副总经理赵某顺负责接待,会泽县主要领导以及会泽县道成扶贫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成公司)段某华等人员参与接待。
2019年3月28日,段某华、会泽县副县长朱某成及其秘书黄某彪、云南金乌黑药赵某顺和周某琴等陪同张某华、刘某合查看大麻种植场地,并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种植大麻相关事宜。
2019年3月29日,张某华、刘某合回长沙。
2019年3月31日,张某华、刘某合、方盛制药人力资源副总欧阳某杰再次前往会泽县,商讨落实与道成公司签署种植场地的租赁合同,并与会泽县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完成种植大麻牌照、大麻种子订购协议等相关事宜。
2019年4月9日,方盛制药发布关于深度参与产业扶贫暨与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称方盛制药计划未来8年分期投资10亿元,在会泽县建立中药材、工业大麻种植基地和深加工基地。同时,会泽县政府为方盛制药有偿提供20万亩左右土地用于中药材及工业大麻的种植,并依法出让200亩左右工业用地用于方盛制药建设中药配方颗粒、精制饮片加工基地及工业大麻提取、生产基地。
综上,方盛制药与会泽县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涉及工业大麻的种植与深加工,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法定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不晚于2019年3月26日形成,至2019年4月8日止。赵某顺参与接待张某华并陪同张某华一行查看大麻种植场地,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19年3月27日。
二、陈波控制“陈波”“夏某”账户内幕交易“方盛制药”
2019年3月28日至4月8日,陈波控制“陈波”“夏某”账户买入“方盛制药”,账户组合计买入41,300股,买入金额288,745元。
(一)陈波与赵某顺联络、接触情况。
2019年3月27日,方盛制药董事长张某华和投资总监刘某合前往云南会泽县落实投资工业大麻事宜,云南乌金黑药副总经理赵某顺负责接待,并在接送途中知悉了方盛制药要来会泽县投资工业大麻的内幕信息。2019年3月27日至3月31日期间,陈波与赵某顺存在多次通讯联系,并接受赵某顺委托为其买入方盛制药。
(二)陈波内幕交易方盛制药股票的情况。
1.账户组基本情况。
(1)2007年7月6日,“陈波”账户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曲靖麒麟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为210XXX970,下挂2个股东账户(1个深圳:0114XX4098,1个上海:A573XX0827)。
(2)2014年12月23日,“夏某”账户在红塔证券曲靖翠峰东路营业部开户,资金账号为1409XX7609,下挂2个股东账户(1个深圳:0160XX8200,1个上海:A489XX8663)。
2.账户组控制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波”“夏某”证券账户由陈波控制操作,下单手机均为陈波本人1390XXX5388号码。我局认定陈波为“陈波”“夏某”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3.账户组交易情况。
账户组合计买入“方盛制药”41,300股,买入金额288,745元,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盈利252,666.77元。其中:
(1)2019年3月28日,“陈波”证券账户开始买入“方盛制药”,在敏感期内共计买入36,900股,共计259,300元;卖出400股,共计3,124元,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盈利239,633.33元。详细分析其交易发现,在3月28日,“陈波”证券账户卖出欣龙股份、姚记扑克、国际实业、紫光国微、诚迈科技、方大碳素、北新建材、南京新百、文一科技、佳沃股份、晓程科技、中光防雷、东土科技、中公教育(维权)、浙大网新(维权)、金刚玻璃(维权)、宝泰隆、精准信息、建研集团、恒泰艾普、领益智造、海航创新、陕国投A、易兆创新等股票,当天只买入方盛制药股票。交易风格明显从分散投资到集中投资。
(2)2019年3月29日,“夏某”证券账户开始买入“方盛制药”,并且该账户为单一全部买入“方盛制药”股票。在敏感期内共计买入4,400股,共计29,445.42元,敏感期内没有卖出,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盈利13,033.44元。
4.账户组交易行为分析。
陈波实际控制账户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击买入“方盛制药”,交易存在异常。一是陈波于2019年3月27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顺通话之后,利用控制的“陈波”“夏某”账户于2019年3月28日、3月29日分别买入“方盛制药”,数额较大,且单一全部买入“方盛制药”股票,交易行为与赵某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二是2019年4月1日,“陈波”账户突击转入资金20万,随即全仓买入,期间账户大量卖出其他证券,单一买入“方盛制药”股票,交易异常特征明显。
综上,陈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控制账户交易“方盛制药”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内幕交易特征明显。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行程记录、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波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陈波请求依法确认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并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陈波没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第二,陈波购买“方盛制药”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真实存在。
第三,陈波购买方盛制药股票前,方盛制药并未作出列为2005年《证券法》第67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投资。
第四,陈波证券交易活动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第五,陈波购入方盛制药股票属于正常、正当的投资行为。
第六,罚款过重,家庭无法承受。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陈波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一,根据《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本案中陈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控制账户交易“方盛制药”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第二,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019年2月,方盛制药董事长张某华开始了解工业大麻项目相关事宜。2019年3月26日,董事长张某华和投资总监刘某合预定机票前往云南会泽县是落实意向协议,在该时点内幕信息已经明确动议。敏感期起点应确定为不晚于2019年3月26日。
第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波控制账户组存在突击转入资金、集中买入“方盛制药”等异常行为,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陈述申辩理由无法对其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应当认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综上,对陈波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综合考虑其违法情节及配合调查情况,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对其罚款幅度作适当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陈波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252,666.77元,并处罚款252,666.77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2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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