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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证监局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庞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号))
庞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承诺完成回购股份计划事项:
你公司2020年5月15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拟自2020年5月15日起12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78元/股,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0万元,不高于100,000万元。2021年5月13日,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1月14日。但截至2021年11月14日,公司回购股份支付资金总额250,213,885.34元,占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下限的50.04%。公司股价在回购期间长期低于1.78元/股,但你公司未按承诺完成股份回购计划,也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诺实施回购股份计划的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黄继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赵铁流、董事会秘书刘湘华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实施和信息公布,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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