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董秘因这么件“小事”被罚30万 被认为未能保持职业敏感

晋亿实业董秘因这么件“小事”被罚30万 被认为未能保持职业敏感
2022年04月01日 22:00 董秘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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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亏了!董秘因这么件“小事”被罚30万 被认为未能保持职业敏感

  原创 六月雪 董秘学苑

  4月1日晚间,晋亿实业(维权)收到浙江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看了公司的违规内容,这位董秘太亏了,相比于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财务造假等隐藏比较深的违规,公司的违规内容就完全属于可以避免的,监管层甚至认为是因为董秘未能保持职业敏感,直接导致了相关违规,而在被处罚的名单中,董秘也是少见的排在了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前面,成为被罚的最重的一个。

  公司的违法内容比较有意思,全资子公司变关联方,发生了关联交易,未意识到。

  晋亿物流原为晋亿实业全资子公司,经股权结构调整,晋亿物流自2020年11月13日起不再纳入晋亿实业合并报表范围,成为公司联营企业,系公司关联方,二者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晋亿实业向晋亿物流进行关联销售及采购,合计金额3.83亿元。期间,因共同与银行开展应收款链平台业务,晋亿实业和晋亿物流之间发生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20年12月29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75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晋亿物流于2021年1月4日及1月6日分两笔归还。

  2021年3月4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57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资金当天转回晋亿实业账户。综上,晋亿实业与晋亿物流之间发生关联销售及采购 3.83亿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7320万元,合计关联交易金额4.56亿元。晋亿实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迟至 2021年3月19日才发布了补充公告。

  定责上:

  1、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俞杰,未能保持职业敏感及相应的注意义务,未能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并组织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接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30万元行政处罚。

  2、时任董事长蔡永龙,未能领导公司及相关人员对关联交易实施有效管控,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20万元行政处罚。

  3、时任总经理、董事蔡晋彰,兼任晋亿物流董事长,未能提醒并领导公司及相关人员对关联交易实施有效管控,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20万元行政处罚。

  4、时任财务总监、董事薛玲,未能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并从财务角度辨识及提出关联交易问题,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20万元行政处罚。

  可以看到定责上,董秘成了被罚最多的那个,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主要是监管认为此次违规主要就是董秘责任最大。

  当然,董秘也作出了申辩,董秘表示:

  1、现行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等均未规定董事会秘书负有实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的义务,案卷中无相关证据资料。据此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据不足。

  2、案涉交易是公司一揽子交易的一部分,是已披露的业务合作协议的延续,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认为不属于临时披露范围。

  3、第一次遇到类似情况,系对业务定性以及是否需要披露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并无主观恶意。

  董秘所说的合作协议及一揽子交易指的是,2020年5月,公司与晋亿物流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以及之前关于对还是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晋亿物流引入其他投资者扩股等协议一起。简单说就是,公司全资子公司要引入投资者,变为公司联营企业,但是仍旧会和公司继续有业务上的合作,董秘认为这些后续业务上的合作当时已经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了披露,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后续真正进行交易只是履行协议,所以不属于临时披露范围。

  公司对业务定性上也和监管层认为的有出入,公司在2021年3月,对于上述交易用的公告内容还是《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我们知道,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一般都是年初审议一个上限额度,然后之后只要不超出额度,就不用进行单独信息披露,这也是公司当时没有进行披露的一个原因之一。

  对此,证监局认为:

  1、关联交易在披露标准、审议程序等方面与一般交易存在差异,公司前期审议并披露的合作框架协议及股权重组进展情况并不能代替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义务。且在已多次披露晋亿物流股权变更情况的基础上,晋亿实业仍未能及时识别大额关联交易,未能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申辩人所述的交易所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其中上交所相关规定的前提是“日常关联交易”而非本案公司披露的普通交易。

  2、俞杰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需披露信息应具有更高的职业敏感及注意义务。公司关联方是动态变化的,晋亿物流股权变更后,及时将其纳入关联方名单、关注交易情况并按规定组织公司对关联交易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属于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认定其未能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并无不妥。

  除了关联交易外,上面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实际上也是晋亿物流还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时就签订的相关协议,只是如果是全资子公司,公司这么做没问题,但是在变为联营公司后,就得重新走程序和披露了。

  这个案例也比较典型,因为每家上市公司都有全资子公司,而自家全资子公司被其他机构看上愿意入股也是常事。公司持股被稀释,全资子公司变为参股公司(联营、合营),就成了关联方,原来的交易就突然变成了关联交易,很多公司董秘会忽视,如果说实控人刻意隐瞒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和财务造假防不胜防,被牵连处罚是一种无奈,那因这种本可以规避的“小事”被行政处罚真的是太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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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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