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發布《關於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若干改革舉措的通告》表示,對衛星互聯網設備、功能虛擬化設備,按照《電信條例》及《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等規定,納入現行進網許可管理。措施自3月起施行。
對固定電話終端、無繩電話終端、集團電話、傳真機、調制解調器、無線尋呼機、窄帶綜合業務數字網絡終端(ISDN終端)、接入移動通信網絡的多媒體終端、幀中繼交換機及異步傳輸模式交換機(ATM交換機)等11種電信設備,不再受理和審批新的進網許可申請。
對於不再實行進網許可管理的電信設備,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及《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明示其產品所採用的電信標準,不得降低產品質量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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