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支行行长被撤职,长沙光大、工商、邮储银行工作人员被刑拘

中信银行支行行长被撤职,长沙光大、工商、邮储银行工作人员被刑拘
2020年05月23日 21:52 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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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信银行支行行长被撤职,长沙光大、工商、邮储银行工作人员被刑拘 来源:腾讯新闻

近日,中信银行因为“池子事件”,来到了风口浪尖。

可能很多人还不太了解中信银行“池子事件”,先简要回顾一下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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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经理被撤职,源于人民群众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觉醒,但这仅仅是开始。

随着反诈工作的不断深入,大家不约而同把工作的重点转向了银行。

为什么?因为正如刚才所说,无论你买了什么,交易数据都会在银行账单上反映出来。同理,老百姓被诈骗的钱,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转账,也都会在银行账单上反映出来。

因此,管住了银行账户,就等于管住了诈骗的资金流,管住了诈骗的资金流,让骗子骗来的钱转不出去,装不进自己的口袋里,就等于打在了骗子的“七寸”上,这是事半功倍的大好事。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银行账户管理却乱象重重,被骗子大加利用。其中两种情形最为突出:实名不实人和失控的对公账户

“实名不实人”很好理解,就是账户是我的,但是用的人却不是我,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某些人为了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账户导致。虽然规定每个人在银行只能开设1个I类账户,但是全国有3000多家银行,而且互相之间信息不共享,这就使得很多人可以做到以开账户、卖账户为生。

警方调取的骗子账户转账记录,骗取的钱到账后基本在5分钟内被全部转走。

骗子也坐享其成,拿着买来的银行账户,转移诈骗资金,即使警方费尽千辛万苦找到了资金流入流出的账户,但却发现账户所有人只是之前卖过银行卡。虽然这些卖卡的也会被处理,但是却浪费了警方大量的时间、警力,使得警方无法及时抓到真正的骗子,让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如果说“实名不实人”的账户给骗子提供了资金转移的便车,那么失控的对公账户则等于送给了骗子资金转移的火箭。为什么这么说呢,这要从对公账户的特征说起。

对公账户本来就是银行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队、民间组织、部队、个体经营户等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在群众的心中,其背后默认绑定了一个正规的公司或者机构,所以,如果骗子在实施诈骗中,让受害人转账到“对公账户”,一般人都会放松警惕,认为这个账户还比较靠谱。

同时,对公账户由于承担了公司、机构大额资金来往的功能,因此转账的额度很高,基本上都在百万以上。如果再绑定了第三方支付,那等于可以实现向多个账户秒级转账。而且某些第三方支付公司还允许对公账户开设10个子账户,原则上,可以瞬间转账2000万。2000万啊,等警察费劲心思查清这些资金流水的时候,黄花菜早就凉了。

现在,买卖对公账户早已经成为了诈骗黑产界一门重要的生意,只要你愿意,只需要花3000-5000就可以买上一套,随便洗钱。

包含有电话卡、银行卡、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八件套成为骗子的洗钱利器

那么,难道对公账户和“实名不实人”的个人账户一样,只需要追究出售者的责任就行了吗?当然不是。因为相对于个人账户,对公账户开办的门槛更高,银行的审核职责也最为明确。按照央行的规定,银行客服经理在办理对公账户前,需要实地查看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审核账户开立人的身份,并要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场地合影留存。而目前,很多银行都没有做到尽职审核,当然就要承担对公账户贩卖猖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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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长沙市公安局就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拘了三名银行的工作人员。

刑拘的第1个人是光大银行的客服经理方某。专门买卖对公账户的中介,和方某熟络以后,时不时会给他一些“辛苦费”,方某自然也就心领神会,放宽了审核标准,不但不去实地查看营业地址(由于商事登记制度的放开,很多公司的注册地址都是虚假的),而且连合影都是走个过场,在同一个公司、同一个背景下面拍摄多张照片,整个严格的审核流程被他人为缩短至2个小时。

本来要实地合影的,变成了在同一个房间和多个法人代表合影;图右为方经理。

放松标准必然会放纵伤害。经方某审核办理的20多套对公账户,涉及全国10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60余万元,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钱。

刑拘的另外两个人,分别是工商银行银迅支行的营业经理李某,和邮政储蓄银行天心支行的员工张某,这两个人在明知对方办理对公账户是为了从事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时,仍旧为对方提供便利,开办了几十个对公账户。

这些人其实只收了几万块钱的好处费,但是正是因为他们放松了对公账户的审核标准,才使得很多老百姓被骗后几十上百万之后,损失几乎无法挽回,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

除了长沙,还有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都在瞄准对公账户这个突破口,倒逼银行业履行审核责任,从源头减少诈骗分子转账、洗钱的“法宝”。而事实证明,这一招是能起到效果的。

据说,深圳的很多银行经理在被公安机关约谈后,才终于意识到,不认真履行尽职审查的责任,导致本银行开办的对公账户被用于犯罪,是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今天你可能还是一个风光的银行经理,明天就可能戴上手铐接受法律的制裁 ,不但前程尽毁,而且会贻害子孙三代。而如果你真的到了这个地步,你所供职的银行绝对不会因为你在对公账户开办方面的绩效考核优秀,就会为你求情,因为银行领导也会因此被监管部门问责。

下狠手、出重拳,必然有收获。据说,深圳很多银行被约谈后,迅速开展了严查严管活动,对嫌疑账户该封的封、该锁的锁,一夜之间,黑市上再也找不到在深圳的银行开办的对公账户了。这效果,不是马上出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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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的支行行长被撤职,以及长沙光大、工商、邮储银行工作人员被刑拘,仅仅是个开始。这些事件告诉大家一个事实,不遵守规矩、不履行职责,很快就会遭到清算。

长沙、深圳对银行从业人员的处理、约谈,也只是全国公安机关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新思路的一个尝试,那就是,找准骗子的“七寸”,压缩骗子的生存空间。相信,近期会有更多地市的银行从业人员会因之前的放松审核,而戴上银手镯,走进看守所。

但是,对银行业的清算也只是个开始。

反诈战线的人都清楚,对公账户泛滥的上游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形成的公司注册买卖产业链。这个产业链形成的背后,和市场监管部门没有严格审核、有效审核有很大关系。再往上,还离不开电话卡批量注册买卖的产业链,这和部分运营商没有尽职尽责审核也有很大关系。

对公账户买卖泛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里面写满了“赚钱”的方法,但也写满了依法处置的办法。任何人,只要是触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将遭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知识科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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