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内蒙古证监局官网曾发布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011号)。宋为兔作为远兴能源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宋为兔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请问是否属实?
董秘回答(远兴能源SZ000683):
您好,详情参阅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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