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服装品牌起诉网店抄袭

知名服装品牌起诉网店抄袭
2024年08月01日 11:31 市场资讯

  据悉,原告太平鸟公司旗下服装品牌“乐町(LEDIN)”创立于2008年,主打国民少女风格,极具个性而广为消费者所熟知喜欢。

  太平鸟公司发现,果央公司在其经营的“果央guoyang”淘宝店中销售的服装,其中上百款服装的款式与“LEDIN乐町”品牌的服装款式相同,上述商品的生产编码等也完全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抄袭原告自行设计的服装款式,使用相同服装款号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服装款式款号并非一个或几个商品,而是不低于164款服装的款式款号的全店抄袭,就该部分应当进行整体性评价。

  宏观方面,被告销售的服装与原告款式一致的数量较大,且该164款服装均同时使用了原告特有的商品编码,即款号,容易引起一般公众误认为该店经营的服装款式均来源于原告。

  微观方面,每一件服装的相关款式设计以及对应的货号也均与原告的一一对应,具体的款式细节基本不存在变化,结合被告使用原告品牌模特图,进一步加深了消费者对款式的误认,或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80余万元。

  起诉网店抄袭

  太平鸟是一家时尚品牌零售公司,现拥有PEACEBIRD WOMEN太平鸟女装、PEACEBIRD MEN太平鸟男装、LEDiN乐町女装、mini peace多个品牌。2024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收18.06亿元,同比下降12.92%,归母净利润为1.59亿元,同比下降26.92%。

  从2010年7月起,太平鸟公司陆续申请注册了多件“乐町(LEDiN)”商标,并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太平鸟公司的公开数据显示,“乐町(LEDiN)”品牌在京东、天猫等多个平台线上销售,国内线下200多家实体店均有经营。

  果央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其主要通过设立名为“果央guoyang”淘宝店(下称被诉网络店铺)对外销售服装,股东分别为程某1(出资比例70%)与程某2(出资比例30%)。孙某为被诉网络店铺的注册登记经营者,程某1为该店铺的实际经营人。

(左边果央家,右边乐町家)

  太平鸟公司发现,孙某、果央公司、程某1、程某2通过被诉网络店铺在对外销售服装的过程中,不仅涉嫌大量抄袭了“乐町(LEDiN)”品牌女装的款式,而且其中50多款服装的模特图及商品图,不管是从模特拍照的姿势、角度、服装搭配、道具,还是摄影的光影均与太平鸟公司的作品完全一致。有的产品连生产编码、产品的详情页也与太平鸟公司的产品完全相同,甚至有一部分产品还使用了与“乐町(LEDiN)”商标近似的标识。

  太平鸟公司认为,该行为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在公证取证后将4被告共同起诉至常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等共计110万元。

  认定被告侵权

  庭审中,太平鸟公司确认4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同时明确该案中仅主张4被告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使用其款式、款号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4被告此前的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太平鸟公司不再主张商标侵权责任,但请求在法定赔偿时综合考量商标侵权因素。

  4被告共同辩称,该案属于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案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太平鸟公司重复主张权利;被诉网络店铺仅涉及销售行为,并不涉及生产,并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已经下架了店铺中的产品,太平鸟公司的索赔金额明显偏高。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网络店铺销售的多款服装在款式上与太平鸟公司主张权利的“乐町(LEDiN)”品牌产品高度一致,仅存在色差、印刷质量、面料克重等细微差异;共有164款服装产品在标题中标注了与太平鸟公司“乐町(LEDiN)”品牌相同的款号,其中有55款产品使用的模特图片与太平鸟公司的作品一致,图片总数为247张。被诉网络店铺在部分商品的宣传中使用的图片,在模特、服装穿搭、配件饰品、肢体动作、面部表情、背景选择、拍摄角度等方面,与太平鸟公司的摄影作品一致,侵犯了太平鸟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法院还认为,太平鸟公司对涉案服装款式和款号享有合法的竞争性利益,4被告销售与之相同款式的服装以及使用相同服装款号的行为损害了太平鸟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容易引人误认为是太平鸟公司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常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4被告共同赔偿太平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5万元。

  律师点评:在服装领域,服装设计款式往往具备注册商标所能发挥的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故抄袭商品款式款号所产生的混淆后果可能不亚于商标侵权,然而若仅单个或少量服装商品的款式款号被抄袭,以不正当竞争进行维权难度较大,企业需证明单个款式款号有较高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企业通常会选择以服装款式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维权,但著作权案件一般判赔不理想,且对侵权者难以起到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作用。

  本案恰说明,针对此类全店抄袭商品款式款号的情况,企业可以通过主张不正当竞争获得更高的赔偿额,增加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对方若同时抄袭模特图、商品图等元素,亦可作为进一步增加混淆或误认可能的证明。

  因此,服装企业在品牌维权监测中,可以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抄袭款式款号、模特图、商品图等原创元素的排查,对于类似全店抄袭的情形,可通过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有效防止自有商标权益及品牌声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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