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上交所称,因海南椰岛发生子公司员工职务侵占事项,所涉金额、占比较大,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决定对海南椰岛任董事长段守奇、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马贺、时任董事会秘书蔡专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公告截图
上交所相关决定称,经查明,2024年4月27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员工职务侵占事项的公告》显示,公司在内部控制自查中,于2023年10月发现,公司子公司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纳林某某,通过欺瞒、隐匿财务秘钥,篡改审批文件、对账单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1,986.11万元(最终以司法机构认定为准)。上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2%,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3.32%。截至公告披露日,通过公安机关协助追缴,公司已收回资金88.70万元。对于尚未追回的约1,897.41万元非法侵占资金,公司第二大股东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债务豁免通知函》,豁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897.41万元,弥补因该事项对上市公司造成的资金损失。
上市公司发生子公司员工职务侵占事项,所涉金额、占比较大,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公司于2023年10月发现相关事项,迟至2024年4月27日才予以披露,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7.7.6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段守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马贺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蔡专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段守奇、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马贺、时任董事会秘书蔡专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海南椰岛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海南椰岛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上交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上交所称,海南椰岛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谭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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