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交所向恒宝股份(维权)(002104)下发了《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交所对公司及董事长、总裁钱京分别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徐霄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陈妹妹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经查明,恒宝股份将部分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为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约为1.61亿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
深交所表示,对于恒宝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予以的处分都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此外,因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已在2023年12月14日已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此,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规定,目前判断,于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日期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并在2022年9月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向公司索赔相应损失。适格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参与索赔,最终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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