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中路股份公开信息显示,陈荣因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未履行对中路股份的补偿承诺2014年6月20日,你拟将个人持有的上海路路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由”)10%股权以1,000万元转让给中路股份。同时,你作出补偿承诺:“1、陈荣董事长承诺确保路路由在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完成后的未来12个月内通过外来投资者大幅溢价增资达到估值增值20倍;……如路路由届时未成功增资,陈荣董事长则以20倍增值价格,即人民币2亿元回购该等10%股权”。2015年12月,中路股份披露,路路由与上海紫辉鼎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紫辉鼎莅)签订《增资协议》,拟按整体估值60亿元向路路由增资3亿元,你的对赌承诺将终止。随后,中路股份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两份问询函询问紫辉鼎莅资金到位情况。2016年6月20日至23日,你通过资金循环转账方式构造紫辉鼎莅向路路由汇款3亿元的资金流,实则参与循环的资金于2016年6月23日最终均回到原始出资方。路路由未成功增资,你未完成对中路股份的对赌承诺。截至目前,你仍未履行向中路股份回购路路由10%股权的承诺。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中路股份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集团”)于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资金集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纳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体系的子公司须将所有资金集中到集团资金池,实施集团统一调配与管理”。基于上述规定,中路股份于2015年12月25日向参股公司路路由账户汇入的四笔共2000万元投资款于2015年12月29日由路路由汇出到中路集团账户。中路股份未在披露拟与你及你控股的上海天梦韵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同投资创建路路由的关联交易时,披露参股公司资金将被中路集团归集的情况,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中路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中路股份时任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中路股份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路股份财务数据及主营业务:
中路股份2023一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1.89亿元,同比上升42.9%;归母净利润184.23万元,同比上升156.7%;扣非净利润175.54万元,同比上升116.3%;负债率36.85%,投资收益507.44万元,财务费用86.85万元,毛利率17.64%。
中路股份(600818)主营业务:主要从事自行车等制造业务以及对外股权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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