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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证监局发布公告,针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内控缺陷等问题,向金利华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韩泽帅、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浩、董事会秘书马晟、财务负责人魏枫分别发出监管函,文号分别为〔2022〕25号和〔2022〕26号。此外,公司董事会秘书马晟的亲属涉及短线交易行为,另收一封监管函,文号为〔2022〕27号。
公司资产处置未及时信披担保事项信披违规
山西证监局〔2022〕25号和〔2022〕26号文显示,金利华电于2020年12月24日与张白玉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房产交易的成交金额为1,300万元,处置收益为731.6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的42.21%。直到2021年9月,公司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上述两封监管函还显示,金利华电于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分别多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或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保证书,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在上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均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规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公司收入确认不规范内控自我评价不当
山西证监局表示,金利华电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包括与收入有关的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以及内控评价结论不恰当。
山西证监局〔2022〕25号和〔2022〕26号文显示,金利华电执行的与绝缘子有关的产品收入确认时点不符合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原则。公司2020年、2021年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具体原则为“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需要先经现场开箱验收,经客户确认合格后确认收入,且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但公司在2021年6月前仅依据发货单确认收入。另外,山西证监局检查发现部分销售合同或单据要素填写不完整,如公司取得的《到货验收单》未填写实际交货期、收货方签收时间等信息;《验收移交单》未填写到货方式、参加验收人员、验收时间等信息。
公告还显示,金利华电因收入确认不规范,年审机构在2020年年报审计时对公司确认的不符合确认条件的收入进行了审计调整,调减金额为1,839.79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4.31%,调整金额达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中的“重大缺陷”标准。但公司在披露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称“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披露的2020年年报中“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为“否”,“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数量”为“0”,评价结论不恰当。
山西证监局〔2022〕25号文显示,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对此,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韩泽帅、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浩、董事会秘书马晟、财务负责人魏枫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上述高管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高管亲属涉及短线交易行为
山西证监局〔2022〕27号文显示,金利华电董事会秘书马晟于2020年10月16日至2022年1月11日担任公司监事。2021年9月28日,其父亲马真通过个人证券账户买入金利华电股票600股,成交价格24.03元,成交金额14,418元;2021年9月29日,卖出金利华电股票600股,成交价格24.30元,成交金额14,580元。
对此山西证监局表示,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马晟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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