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贵银业(维权)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诉讼请求为被告金贵银业向原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支付财务顾问费 2,780 万元(指人民币,下同)及逾期付款损失(以 2,780 万元为基数,以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布的一年期 LPR 标准 3.85%为基础加计 30%,即以 5%为年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1 月 8 日(含)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为 1,915,111.11 元);以上金额暂计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合计为 29,715,111.11 元。
据悉,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与银河证券签订《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顾问之委托协议书》,约定银河证券担任公司司法重整程序的财务顾问,协助设计有关司法重整方案并协助进行方案的论证和实施工作。
不过金贵银业回应称,此因银河证券在协议签署后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职履约,怠于履行义务,财顾服务专业度不够,出具的重整方案存在重大缺陷或遗漏,无操作性,未被各方采纳;公司对全额支付顾问费用存在异议,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银河证券以诉讼方式解决财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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