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日,科创板公司中国电研(688128.SH)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年8月1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22)内民申3241号《应诉通知书》。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因与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2021)内民终171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2018年10月,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锦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韩锦公司与被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伊特公司”)、被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盐水处理装置合同书》以及该合同附件一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水合肼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技术协议>》;2、博伊特公司向韩锦公司返还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款7,451,720元;3、博伊特公司向韩锦公司支付违约金372万元;4、博伊特公司向韩锦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0,890,395元(自2017年2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经济损失应继续计算至二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止);5、公司对上述直接经济损失向韩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
2020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18)内29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发布了《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号),披露了一审判决情况。
2020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上诉状》,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韩锦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披露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号)。
2021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21)内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523.98元,由上诉人韩锦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披露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号)。
诉讼当事人如下: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及所附的韩锦公司《民事再审申请书》,韩锦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民终171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韩锦公司的再审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9民初39号民事判决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民终171号民事判决;
2、请求改判驳回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的全部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请求改判支持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4、本案一、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由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因本案尚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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