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债券
债券名称: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16天广01”
债券代码:112467
征集对象
标的债券“16天广01”的持有人
基本情况
未按期偿付利息/回售本金/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天广01,债券代码:112467)应于2019年10月28日支付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期间的利息6,00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2日,发行人已支付利息631.905万元,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期利息资金5,368.095万元。
根据《关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增加回售期的议案》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16
天广01”公司债券的回售资金兑付日为2020年3月5日。截至到期兑付日终,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期回售款。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天广01,债券代码:112467)应于2021年10月27日到期并兑付本息。截至到期兑付日终,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付资金,“16天广01”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4日及5月24日,天广中茂(002509)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09,证券简称:天广中茂)于2019年4月22日及5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4号及20号)。经查明,天广中茂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提前确认工程项目收入4,283.3万元,占公司2016年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1.77%,2017年提前确认工程项目收入12,804.83万元,占公司2017年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3.64%。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福建证监局决定:
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邱茂期、时任财务总监苏介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年4月30日,天广中茂(002509)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09,证券简称:天广中茂)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号)。经查明,邱茂国、邱茂期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邱茂国作为持股天广中茂5%以上大股东,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安排天广中茂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含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为邱茂国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39,329.9万元,截至公告日担保事项尚未解除。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邱茂期作为时任天广中茂董事长,知悉上述担保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邱茂国、邱茂期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1年7月16日和30日,广茂1(400086)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400086,证券简称:广茂1)于2021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6号和18号)。经查明,广茂1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公司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能在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年度报告且截至公告日仍未披露。张充作为天广中茂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天广中茂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福建证监局决定:
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对天广中茂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021年7月26日,广茂1(400086)公告,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400086,证券简称:广茂1)于2021年7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经查明,天广中茂及张充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天广中茂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并披露年度报告,但天广中茂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截至公告日,天广中茂仍未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深交所决定:
一、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张充,董事余厚蜀、陈晓东、黄如良,财务总监梁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021年11月12日,广茂1(400086)公告,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400086,证券简称:广茂1)于2021年11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固收部监管函【2021】第18号)。经查明,天广中茂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公司作为公司债“H16天广01”(债券代码:112467)的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公告日,公司仍未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深交所决定:对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中介机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14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江辉、林礼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江辉、林礼璋于2019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3号)。福建证监局对执行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异常情况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营业收入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重要工程子项目进行走访
三、商誉减值复核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商誉减值复核利用专家工作不到位
五、部分控制测试未取得相关的审计证据
六、未记录对底稿的修改
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江辉、林礼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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