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ST中房公告显示,ST中房于2022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ST中房于2021年8月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介费用之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由忠旺集团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应由忠旺集团承担但实际由公司支付的中介费用,合计5172.75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ST中房未收到该款项。ST中房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披露协议签订情况及相关款项收取情况。
ST中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朱雷,时任总经理卢建,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洪洁对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披露协议签订情况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朱雷(代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赵帆对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相关款项收取情况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员朱雷、赵帆、卢建、郭洪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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