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收入562.47亿,合计罚款3000余万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段被曝光

虚增收入562.47亿,合计罚款3000余万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段被曝光
2022年05月07日 07:23 市场资讯

  近日,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查,易见股份、九天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违法事实一、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易见股份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根据易见股份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披露,2015年至2018年10 月,易见股份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冷天辉;2018年10月,九天集团将其持有的易见股份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云南有点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点肥科技)后,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滇中发展)持股29.4%被动成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易见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2018年12月14日,九天集团与有点肥科技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改为出具放弃19.00%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仅保留19.11%股份的表决权,易见股份披露的控股股东仍为滇中发展、实际控制人仍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

  经查,2012年6月,九天集团收购易见股份,成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2015年6月26日,易见股份向九天集团、滇中发展、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集团)等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00,000股。定向增发完成后,九天集团直接持股易见股份的比例为 36.57%。有点肥科技由九天集团实际控制,2018年10月至12月,九天集团实际拥有的表决权股份仍然超过滇中发展,虽然九天集团、有点肥科技声称充分认可滇中发展的控股股东地位,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但易见股份控股股东仍为九天集团。冷天晴持有九天集团36.83%股份,担任总经理实际负责九天集团管理,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

  综上,2015年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易见股份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冷天晴,易见股份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造假手段1.易见股份虚增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2015年,易见股份通过伪造银行回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及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入账等方式,虚增应收票据 2,979,150,000.00 元和银行存款 1,208,436,000.00 元。

  2017年,易见股份采用与2015 年相同的手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虚增应收票据 706,920,000.00元。

  上述行为导致易见股份披露的2015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造假手段2.易见股份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年度至2020年度,易见股份利用之前开展过真实业务的核心企业以及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通过私刻其他企业的公章、虚构基础购销业务合同和单据,伪造代付款及保理业务合同等方式开展虚假供应链代付款业务、虚假商业保理业务和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此外,2015年度至2020 年度,易见股份为完成业绩承诺,大量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并通过体外个人账户向贸易对手方支付贸易差、服务费、贴现息等费用,扩大收入规模,粉饰经营业绩,虚增贸易收入和利润。

  (1)易见股份虚构供应链代付款业务

  易见股份以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供应链)、深圳市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时代)等为主体虚构代付款业务,虚构基础购销关系,伪造合同、核心企业付款指令、银行回单和商业承兑汇票等合同单据,虚构代付款业务,在2016年至2018年以代付款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集团,并虚增代付款业务服务费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6年至2019年,易见股份虚假代付款业务累计代付资金 21,009,373,211.41元,各年虚假代付款业务相关的服务费收入和利润(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与影响利润总额金额一致)分别为475,428,999.81元、791,560,816.95 元、606,029,348.11 元、8,622,570.70 元,分别占当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2.94%、4.96%、4.18%、0.06%,占当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48.16%、66.54%、59.48%、 0.99%。

  (2)易见股份开展虚假商业保理业务

  易见股份通过下属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保理)、霍尔果斯易见区块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保理)、榕时代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以保理业务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集团,并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和利润。

  经查,易见股份与云南奥斯迪实业有限公司等51家房地产行业公司、有点肥科技等 21 家公司以及云南跃坦矿业有限公司、上海远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东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远畅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鸿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今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钜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筑正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丹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清耀点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恋韵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嘉视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保理业务均为虚假业务。

  易见股份虚假保理业务的资金由九天集团统筹使用。易见股份虚构保理业务涉及的核心企业均未开展过保理相关的基础购销业务。

  经统计,2016年至2020年,易见股份虚假商业保理业务账面累计投放本金 53,443,863,132.31元,确认保理利息和服务费收入 2,623,229,043.04 元,产生利润总额 2,623,229,043.04元,截至2020年末账面应收保理款(本金)、应收利息(保理利息)、应收账款(服务费)共 8,817,871,542.90 元。

  (3)易见股份虚构供应链预付款业务

  2020 年,易见股份通过下属子公司滇中供应链、贵州供应链、贵州易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江苏佰匡纳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盘江 6 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等发生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截至 2020 年末,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形成预付账款余额 4,271,549,342.36 元。

  (4)易见股份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

  2015年至2020年期间,易见股份以滇中供应链、贵州供应链为实施主体,先后建立多个贸易条线开展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的供应链贸易业务,以销售总额确认收入,以采购总额结转生产成本,以销售收入与采购成本的差额确认利润。

  经查,上述供应链贸易业务中的部分大宗有色金属条线业务无商业实质,九天集团还指使易见股份通过体外账户将购销业务产生的价差返还给交易对手方,并向对方支付业务相关的服务费、贴现息等,实质上虚增了易见股份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2015年至2020年,易见股份通过虚假供应链贸易业务虚增收入金额分别为 4,441,377,299.56元、 11,290,221,694.05元、 10,924,558,571.90元、 9,391,212,785.44元、9,774,075,527.29元、5,924,347,186.48元,虚增利润金额分别为43,318,490.25元、54,871,041.21元、68,144,524.72元、42,637,067.43 元、27,305,079.06 元、25,351,098.89 元。

  综上,2015年至 2020年,易见股份以上各类虚假业务各年合计虚增收入分别为 4,441,377,299.56元、11,919,663,519.42元、12,003,895,365.20元、 10,469,873,593.76 元、10,987,210,733.58 元、6,428,643,331.81 元,占各年度披露的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4.26%、73.68%、75.20%、72.18%、71.59%、 66.16%;各年虚增利润43,318,490.25元、684,312,866.58元、1,147,481,318.02元、1,121,297,875.75元、1,240,440,285.35元、-3,975,223,534.39 元(考虑易见股份2020年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占各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49%、69.33%、96.46%、110.06%、142.94%、33.07%;扣除虚增利润后,2018 年至 2020 年三年连续亏损。

  易见股份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法事实二、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报

  2021年4月30日,易见股份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0 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自2021年5月6日起停牌。2021年7月6日,易见股份披露 2020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易见股份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账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

  证监会行政处理处罚依据与结果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一)行政处罚依据:

  证监会会认为,易见股份披露2015至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的行为。

  时任易见股份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冷天晴决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授意、指挥易见股份开展虚假业务,虚增易见股份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的时任易见股份资金结算部负责人胡玉苹,时任滇中供应链财务部经理、易见股份财务部副经理、贵州供应链财务总监凡建,时任滇中供应链业务规划部总经理、易见股份产品研发与市场开发部总经理、易见股份副总裁罗志洪,时任滇中供应链煤焦事业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贵州供应链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单德堂,时任易见股份总裁吴江,时任易见股份副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中心主任王跃华为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易见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秘徐蓬,时任董事长任子翔,时任董事苏丽军、罗寅、徐加利,时任独立董事李洋、梁志宏,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邵凌、马赛荣,时任监事王刚、嵇长青、谢建辉没有证据证明勤勉尽责,是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徐加利担任董事并在2018年年报上签字,发生在2005 年《证券法》适用期间。

  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易见股份时任董事长杨复兴、时任总裁史顺(代财务总监)、原总裁吴江、原财务总监肖琨文、时任董事会秘书薛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九天集团作为易见股份2016至2018年度的控股股东,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易见股份开展虚假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九天集团上述行为已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冷天晴为九天集团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九天集团法定代表人冷天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证监会拟决定:

  1.对易见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年报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对易见股份披露年报虚假记载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万元的罚款。对易见股份罚款合计一千零五十万元。

  2.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的罚款。

  3.对胡玉苹、凡建、罗志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4.对王跃华、单德堂、吴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5.对任子翔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的罚款。

  6.对徐蓬、苏丽军、罗寅、李洋、梁志宏、邵凌、马赛荣、王刚、嵇长青、谢建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7.对杨复兴、史顺、肖琨文、薛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8.对徐加利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监会拟决定:

  1.对九天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3.对冷天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综上,对冷天晴罚款合计五百三十万元。

  冷天晴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2015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对冷天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视小野有话说:

  在本案例中,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多种违法行为,例如,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中易见股份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报等问题。在财务造假方面,其造假金额之大,造假手段之多令人震惊,其造假方式具体如下:

  在虚增收入方面包括:(1)采用通过虚构基础购销关系,伪造合同、核心企业付款指令、银行回单和商业承兑汇票等合同单据,虚构供应链代付款业务。

  (2)通过下属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易见区块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榕时代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以保理业务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集团,开展虚假商业保理业务并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和利润。

  (3)通过下属子公司滇中供应链、贵州供应链、贵州易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江苏佰匡纳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盘江6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等发生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

  (4)以滇中供应链、贵州供应链为实施主体,先后建立多个贸易条线开展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的供应链贸易业务,上述供应链贸易业务中的部分大宗有色金属条线业务无商业实质。

  综上,2015年至2020年,易见股份以上各类虚假业务各年合计虚增收入、虚增利润分别如下:

项目201520162017201820192020
虚增收入44.41亿119.19亿120.03亿104.69亿109.87亿64.28亿
虚增利润0.43亿6.84亿11.47亿11.21亿12.40亿-39.75亿
虚增占比9.49%69.33%96.46%110.06%142.94%33.07%

  备注说明:2020年虚增利润-3,975,223,534.39元(考虑易见股份2020年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扣除虚增利润后,2018年至2020年三年连续亏损。

  针对该公司的上述财务造假行为,最终,证监会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并合计罚款3000余万的行政处理,并对责任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告显示,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2021年年报触及其他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该公司股票将因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

  该公司就部分前任高管涉嫌违法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昆明市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并获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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