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4月25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天翔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天翔环境在编制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时,应确认2019年度应付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利息、罚息及违约金6,123万元,实际确认7,318万元,当年多确认费用1,195万元,致使2020年年报少确认费用1,195万元,造成虚增2020年度净利润1,195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22%,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2020年12月天翔环境与20余家债权人签署协议,债权人变更豁免债权用途或新增豁免债权,涉及债权金额合计185,327.31万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天翔环境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天翔环境迟至2021年4月29日才披露上述协议,信息披露不及时。
天翔环境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天翔环境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决定:
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时任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邓翔因第二项违法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时任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娄雨雷因第一项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时任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培勇因第二项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时任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叶鹏因两项违法事实给予警告,合计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时任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周东来因两项违法事实给予警告,合计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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