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银行回单、私刻公章……!上市公司6年虚增收入562亿!5年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

伪造银行回单、私刻公章……!上市公司6年虚增收入562亿!5年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
2022年04月26日 18:59 市场资讯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2年4月19日,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见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25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公司涉嫌的违法事实为:2015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报。

  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告知书》中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于公告披露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由于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此公司股票自本公告披露后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易见(维权)”,证券代码仍为“600093”,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最终事实以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目前,公司正在对《告知书》中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预计公司2016年至2020年归母净利润为负值,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公司将尽快对2015年至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更正2021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2021年年报触及其他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公司股票将因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根据公司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可能触及财务类退市,将在披露年报起开始停牌,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

  重大事项的计划,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年6月20日,公司原控股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控股”)来函确认,对公司及子公司构成资金占用42.53亿元。经公司自查,发现存在增加应收九天控股及其高度疑似关联性企业债权的可能,目前公司仍在进一步核查过程中,同时公司已多次向九天控股发函督促其履行资金占用还款义务。截止2022年4月19日,九天控股未对资金占用的时间、性质、路径和金额进行回复,公司未收到任何还款。

  流动性及持续经营风险:公司面临后续债务陆续到期还款、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赔偿以及缴纳税金的资金压力。公司大额应收款项未收回的情况未得到有效改善,资金流动性紧张,面临流动性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诉讼及资产冻结风险:目前公司涉及多笔诉讼事项,公司部分诉讼已判决,如按照判决结果进入执行阶段,将对公司的经营及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子公司因未按期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欠发薪酬,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目前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欠发薪酬情况仍未解决,存在劳动仲裁风险,不排除后续面临其他行政处罚风险。

  截止2022年4月19日,公司及子公司共计46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涉及案件金额合计82,720.02万元;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为498.55万元;公司下属5家子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涉及案件的执行金额共计21,562.98万元及利息,被冻结股权的权益数额合计为15,653.35万元,不排除后续新增诉讼案件或有公司其他资产被冻结的情形,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

  公司就部分前任高管涉嫌违法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昆明市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并获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一、立案调查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收到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中证调查字2021030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立案调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2022年4月19日,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25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25号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冷天晴、胡玉苹、凡建、罗志洪、单德堂、吴江、王跃华、徐蓬、任子翔、苏丽军、罗寅、李洋、梁志宏、邵凌、马赛荣、王刚、嵇长青、谢建辉、冷天辉、杨复兴、史顺、肖琨文、薛鹏、徐加利: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易见股份、九天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易见股份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根据易见股份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披露,2015年至2018年10月,易见股份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冷天辉;2018年10月,九天集团将其持有的易见股份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云南有点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点肥科技)后,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滇中发展)持股29.4%被动成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易见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2018年12月14日,九天集团与有点肥科技解除表表决权,易见股份披露的控股股东仍为滇中发展、实际控制人仍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

  经查,2012年6月,九天集团收购易见股份,成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2015年6月26日,易见股份向九天集团、滇中发展、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集团)等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00,000股。定向增发完成后,九天集团直接持股易见股份的比例为36.57%。有点肥科技由九天集团实际控制,2018年10月至12月,九天集团实际拥有的表决权股份仍然超过滇中发展,虽然九天集团、有点肥科技声称充分认可滇中发展的控股股东地位,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但易见股份控股股东仍为九天集团。冷天晴持有九天集团36.83%股份,担任总经理实际负责九天集团管理,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

  综上,2015年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易见股份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冷天晴,易见股份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易见股份虚增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2015年,易见股份通过伪造银行回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及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入账等方式,虚增应收票据2,979,150,000.00元和银行存款1,208,436,000.00元。

  2017年,易见股份采用与2015年相同的手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虚增应收票据706,920,000.00元。

  上述行为导致易见股份披露的2015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易见股份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年度至2020年度,易见股份利用之前开展过真实业务的核心企业以及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通过私刻其他企业的公章、虚构基础购销业务合同和单据,伪造代付款及保理业务合同等方式开展虚假供应链代付款业务、虚假商业保理业务和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此外,2015年度至2020年度,易见股份为完成业绩承诺,大量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并通过体外个人账户向贸易对手方支付贸易差、服务费、贴现息等费用,扩大收入规模,粉饰经营业绩,虚增贸易收入和利润。

  (1)易见股份虚构供应链代付款业务

  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时代)等为主体虚构代付款业务,虚构基础购销关系,伪造合同、核心企业付款指令、银行回单和商业承兑汇票等合同单据,虚构代付款业务,在2016年至2018年以代付款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集团,并虚增代付款业务服务费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6年至2019年,易见股份虚假代付款业务累计代付资金21,009,373,211.41元,各年虚假代付款业务相关的服务费收入和利润(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与影响利润总额金额一致)分别为475,428,999.81元、791,560,816.95元、606,029,348.11元、8,622,570.70元,分别占当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2.94%、4.96%、4.18%、0.06%,占当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48.16%、66.54%、59.48%、0.99%。

  (2)易见股份开展虚假商业保理业务

  易见股份通过下属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保理)、霍尔果斯易见区块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保理)、榕时代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以保理业务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集团,并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和利润。

  经查,易见股份与云南奥斯迪实业有限公司等51家房地产行业公司、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以及云南跃坦矿业有限公司、上海远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东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远畅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鸿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今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钜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筑正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丹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清耀点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恋韵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嘉视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保理业务均为虚假业务。易见股份虚假保理业务的资金由九天集团统筹使用。易见股份虚构保理业务涉及的核心企业均未开展过保理相关的基础购销业务。

  经统计,2016年至2020年,易见股份虚假商业保理业务账面累计投放本金53,443,863,132.31元,确认保理利息和服务费收入2,623,229,043.04元,产生利润总额2,623,229,043.04元,截至2020年末账面应收保理款(本金)、应收利息(保理利息)、应收账款(服务费)共8,817,871,542.90元。

  (3)易见股份虚构供应链预付款业务

  2020年,易见股份通过下属子公司滇中供应链、贵州供应链、贵州易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江苏佰匡纳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盘江链预付款业务形成预付账款余额4,271,549,342.36元。

  (4)易见股份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

  2015年至2020年期间,易见股份以滇中供应链、贵州供应链为实施主体,先后建立多个贸易条线开展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的供应链贸易业务,以销售总额确认收入,以采购总额结转生产成本,以销售收入与采购成本的差额确认利润。经查,上述供应链贸易业务中的部分大宗有色金属条线业务无商业实质,九天集团还指使易见股份通过体外账户将购销业务产生的价差返还给交易对手方,并向对方支付业务相关的服务费、贴现息等,实质上虚增了易见股份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2015年至2020年,易见股份通过虚假供应链贸易业务虚增收入金额分别为4,441,377,299.56元、11,290,221,694.05元、10,924,558,571.90元、9,391,212,785.44元、9,774,075,527.29元、5,924,347,186.48元,虚增利润金额分别为43,318,490.25元、54,871,041.21元、68,144,524.72元、42,637,067.43元、27,305,079.06元、25,351,098.89元。

  综上,2015年至2020年,易见股份以上各类虚假业务各年合计虚增收入分别为4,441,377,299.56元、11,919,663,519.42元、12,003,895,365.20元、10,469,873,593.76元、10,987,210,733.58元、6,428,643,331.81元,占各年度披露的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26%、73.68%、75.20%、72.18%、71.59%、66.16%;各年虚增利润43,318,490.25元、684,312,866.58元、1,147,481,318.02元、1,121,297,875.75元、1,240,440,285.35元、-3,975,223,534.39元(考虑易见股份2020年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占各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49%、69.33%、96.46%、110.06%、142.94%、33.07%;扣除虚增利润后,2018年至2020年三年连续亏损。

  易见股份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报

  2021年4月30日,易见股份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0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自2021年5月6日起停牌。2021年7月6日,易见股份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易见股份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账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易见股份披露2015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的行为。

  时任易见股份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冷天晴决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授意、指挥易见股份开展虚假业务,虚增易见股份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的时任易见股份资金结算部负责人胡玉苹,时任滇中供应链财务部经理、易见股份财务部副经理、贵州供应链财务总监凡建,时任滇中供应链业务规划部总经理、易见股份产品研发与市场开发部总经理、易见股份副总裁罗志洪,时任滇中供应链煤焦事业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贵州供应链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单德堂,时任易见股份总裁吴江,时任易见股份副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中心主任王跃华为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易见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秘徐蓬,时任董事长任子翔,时任董事苏丽军、罗寅、徐加利,时任独立董事李洋、梁志宏,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邵凌、马赛荣,时任监事王刚、嵇长青、谢建辉没有证据证明勤勉尽责,是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徐加利担任董事并在2018年年报上签字,发生在2005年《证券法》适用期间。

  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易见股份时任董事长杨复兴、时任总裁史顺(代财务总监)、原总裁吴江、《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的行为。

  时任易见股份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冷天晴决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授意、指挥易见股份开展虚假业务,虚增易见股份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的时任易见股份资金结算部负责人胡玉苹,时任滇中供应链财务部经理、易见股份财务部副经理、贵州供应链财务总监凡建,时任滇中供应链业务规划部总经理、易见股份产品研发与市场开发部总经理、易见股份副总裁罗志洪,时任滇中供应链煤焦事业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贵州供应链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单德堂,时任易见股份总裁吴江,时任易见股份副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中心主任王跃华为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易见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秘徐蓬,时任董事长任子翔,时任董事苏丽军、罗寅、徐加利,时任独立董事李洋、梁志宏,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邵凌、马赛荣,时任监事王刚、嵇长青、谢建辉没有证据证明勤勉尽责,是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徐加利担任董事并在2018年年报上签字,发生在2005年《证券法》适用期间。

  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易见股份时任董事长杨复兴、时任总裁史顺(代财务总监)、原总裁吴江、九天集团作为易见股份2016至2018年度的控股股东,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易见股份开展虚假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九天集团上述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冷天晴为九天集团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九天集团法定代表人冷天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我会拟决定:

  对易见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年报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对易见股份披露年报虚假记载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万元的罚款。对易见股份罚款合计一千零五十万元;

  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的罚款;

  对胡玉苹、凡建、罗志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对王跃华、单德堂、吴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对任子翔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的罚款;

  对徐蓬、苏丽军、罗寅、李洋、梁志宏、邵凌、马赛荣、王刚、嵇长青、谢建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对杨复兴、史顺、肖琨文、薛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对徐加利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二、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我会拟决定:

  对九天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对冷天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综上,对冷天晴罚款合计五百三十万元。

  三、冷天晴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冷天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后续工作,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加强公司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持续推进业务拓展、防风化债、年报编制等重点工作。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论以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三)目前,公司正在对《告知书》中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预计公司2016年至2020年归母净利润为负值,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公司将尽快对2015年至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更正2021年度业绩预告。

  (四)若公司及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公司将就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告知书》中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于公告披露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由于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此公司股票自本公告披露后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易见”,证券代码仍为“600093”,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最终事实以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1.1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对其股票实施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2021年年报触及其他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公司股票将因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根据公司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可能触及财务类退市,将在披露年报起开始停牌。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据该公司年报,2015年-2020年度,该公司审计机构均为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圆全2015年-2019年为该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2020年为该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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