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晚间,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经证监会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二、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三、光一科技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在此之前,2020年4月8日,光一科技发布《关于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年5月19日,光一科技发布《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2021年11月9日,光一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因为光一科技存在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违法行为,实施了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ST光一(维权)暂定索赔条件为:
1、在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买入光一科技股票,且在2020年4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2、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买入光一科技股票,且在2020年5月1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3、在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光一科技股票,且在2021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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