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收购终止公告,众兴菌业公司及实控人等收警示函

未及时披露收购终止公告,众兴菌业公司及实控人等收警示函
2022年04月06日 14:39 市场资讯

  4月6日,资本邦了解到,A股公司众兴菌业(维权)(002772.SZ)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甘肃监管局警示函。

  众兴菌业于2022年04月0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1号)、《关于对陶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2号)及《关于对高博书、刘亮、钱晓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1年6月21日,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拟以现金方式向刘见、刘良跃收购其二人持有的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21年10月16日,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称,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年8月25日决定终止本次收购,随即与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直至披露日,双方就终止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众兴菌业未及时披露收购意向的终止公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甘肃监管局决定对众兴菌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经查,陶军作为众兴菌业实际控制人,在知悉上述收购意向终止事项后,未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众兴菌业,未配合众兴菌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甘肃监管局决定对陶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众兴菌业未及时披露收购意向的终止公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时,众兴菌业董事长高博书、总经理刘亮及董事会秘书钱晓利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众兴菌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甘肃监管局决定对三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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