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索赔案件进展:大东南诉讼时效所剩无几,香溢融通索赔引提问

股民索赔案件进展:大东南诉讼时效所剩无几,香溢融通索赔引提问
2022年04月01日 17:24 市场资讯

  大东南(维权)(002263)--前期保证纠纷案件改判,股民索赔案件诉讼时效所剩无几

  近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司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厚道”)保证合同纠纷案迎来二审改判,绍兴中院改判大东南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就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编号为 JK20171115 借款合同项下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而大东南与宁波厚道的保证纠纷也是大东南公司被证监会处罚的原因之一。

  2019年5月10日,大东南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19】7号),于 2019年12月1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浙江证监局认定大东南股份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大东南股份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大东南股份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大东南股份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17年4月27日-2019年5月10日(含上午)期间买入,无论在2019年5月10日(含下午)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本案诉讼时效截止年底,符合条件股民尽快参与索赔。信本证券维权团队指出,根据公开渠道渠道,大东南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目前还未有判决,但有大东南公司针对投资者诉讼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浙江高院认为原审法院杭州中院作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香溢融通(维权)(600830)--业绩说明会,多名投资者关注公司股民索赔案件情况

  2022年3月31日晚,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融通”)发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其中有多名投资者提问有关香溢融通股民索赔问题。

  问题一:公司2021年业绩计提了5486万坏账准备金是否包含包括股民索赔金?

  公司回答2021年计提信用减值损失5473万元,不包括股民索赔金。2021年预计股民诉讼索赔形成的或有负债为335万元。

  问题二:部分投资者提问公司赔偿现在进展如何?公司回答截止2021年度报告披露日,合计198名自然人(53 起案件)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7,612,093.99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问题三:部分投资者提问“最近索赔投资者的是怎么回事?”公司回答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0年6月5日收到证监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2020年7月以来陆续有投资者向公司起诉索赔。

  香溢融通股民索赔案件原因是,香溢融通于2019年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后续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2020年4月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年6月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宁波证监局认定香溢融通隐瞒担保事项,提前确认投资收益,并为了履行担保义务,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占2015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48.76%,虚增净利润77,580,324.37元,占2015年更正前净利润的49.96%;2016年虚减利润总额40,976,005.77元,占2016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26.54%,虚减净利润29,278,006.30元,占2016年更正前净利润的24.97%。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指出,香溢融通股民索赔案目前已有生效判决,法院采用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相结合的审理模式,本案已有生效判决,且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香溢融通的赔付能力较好。

  信本证券维权团队认为,根据香溢融通案(2020)浙02民初750号、(2021)浙民终1158号示范性判决,香溢融通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的实施日为2016年3月10日,揭露日为2019年1月12日。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可以抓紧时间索赔。于2016年3月10日-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无论在2019年1月12日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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