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田新甲、付海波、黄秋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2021〕240号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田新甲、付海波、黄秋艳:
经查,你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9日和11月26日披露《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和《关于累计诉讼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内容显示公司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10月14日涉及101项诉讼,累计涉案金额为2.14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69%。公司未就前述诉讼及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0月29日才对外披露《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田新甲作为公司董事长、付海波作为总经理,黄秋艳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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