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20年11月至12月之间,你公司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的情况下通过预付账款方式间接向你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支付199.31万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3月8日收回。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2.2020年12月25日,你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议出让云账房股权完成的公告》披露“本次交易将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数据产生影响,产生的收益约为5,682万元(按照股权过户日汇率中间价6.57估算),具体收益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2021年4月17日,你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公司出售云账房转让涉及损益约为4,893万元”。你公司临时公告中披露的股权转让收益金额与经审计后收益金额存在较大差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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