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需注意!(附一周监管动态)

这种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需注意!(附一周监管动态)
2022年01月05日 09:59 董秘圈

原标题:这种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需注意!(附一周监管动态) 来源:董秘圈

  Part 1

  小妮周一小讲堂

  ”

  Hello大家好,欢迎来到这周的一周监管动态,我是董小妮,2021年已成为过去,2022年将会是新的开始,小妮也祝各位小伙伴新的一年万事如意,心想事成!

  今天小妮想和大家分享一个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

  权益变动报告书是股东增减持情况达到了法定的标准之后向市场上披露的重要信息,常见的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相信小伙伴们都理解了,主要体现为股东增减持了5%,增持达到5%或者减持到5%以下等情形,都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这些常见的情形一般都是股东自己去进行增减持操作,然后达到了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标准后停止交易并进行信息披露,那小妮问大家一个问题,有没有股东没有进行增减持但是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

  甲同学

  行政划转或者司法强制执行或者拍卖这种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区别于主动增减持,这种主要是一些特殊情况导致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化,这种也同样要遵守相关权益变动的要求。

  董小妮

  乙同学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呀,虽然都没增持,但是因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总的持股比例上升,达到了相关标准的话就需要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对的,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其实是一种没有主动买但是持股比例上升的方式。和这种方式类似的还有表决权委托,委托的表决权达到了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标准时,也是需要履行信披义务。

  董小妮

  丙同学

  还有股份稀释呀,比如增发或者其他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数量上升,导致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被稀释,如果稀释的比例达到了相关标准,同样需要进行披露。

  是的,这种情况也是需要进行披露。

  董小妮

  上周呢小妮发现还有一种情况,股东自身没进行买卖,但是却触发了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标准,具体是什么情况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例

  案情简介:

  经2021年9月9日,创业板某上市公司A披露《关于股东B公司减持比例达到1%及股份减持数量过半暨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9月8日,公司原第一大股东B公司减持公司股份434.23万股。本次减持实施后,B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560.6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97%,曾某持有公司股份3,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1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曾某至今未能按规定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

  小妮解读:

  由于第一大股东减持过后,导致曾某成为了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是曾某自身是没有进行增减持操作的,自身持股比例也没有发生变化,但是身份变化了,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相关规定如下:

  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东成为了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持股比例达到了5%以上没达到20%的,需要去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结合上面的案例,曾某持股为5%以上,在这次成为第一大股东时,需要去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是曾某却还未进行信息披露。

  处分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上市公司股东曾某发出监管函。

  乙同学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呀,虽然都没增持,但是因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总的持股比例上升,达到了相关标准的话就需要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其实小妮觉得这种情况相对于主动去增减持会比较隐蔽,股东自身需要去了解相关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同时上市公司在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时,也要针对相关需要披露的事项给相关股东提醒,这样才能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好了这周的案例就分享到这里了,下面让我们一起回顾下上周资本市场上的监管动态吧!

  Part 2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的监管统计

  上周证监会证监局、交易所监管概览

  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2日,证监会作出1份监管文书;证监局作出21份监管文书;上交所作出8份监管文书;深交所作出18份监管文书。

  证监会证监局监管动态

  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2日,证监会作出1份行政处罚决定;证监局作出4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2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事先告知书,15份行政监管措施。

  (1)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2)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事先告知书

  (3)行政监管措施

  上交所监管动态

  01

  上市公司监管

  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2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出6份监管工作函,对2宗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11单。

  (1)监管函统计

  (2)问询函统计

  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2日,上交所共发出4份监管问询函。

  02

  市场交易监管动态

  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2日,上交所对66起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

  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进行重点监控,对12起加剧异常波动、误导投资者交易决策、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依规从严采取了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对7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进行专项核查,向证监会上报1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深交所监管动态

  01

  上市公司监管动态

  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2日,深交所发出13份监管函,对2宗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对3宗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共发出关注函24份,问询函2份。

  (1)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2)问询函统计

  02

  市场交易监管动态

  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2日,深交所共对81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对近期涨幅异常的“龙津药业”“迦南科技”“九安医疗”进行重点监控;共对13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1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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