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及2名注册会计师被警示!另有某资产评估机构也收警示函

致同及2名注册会计师被警示!另有某资产评估机构也收警示函
2021年12月28日 21:22 投行业务资讯

原标题:致同及2名注册会计师被警示!另有某资产评估机构也收警示函 来源:投行业务资讯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旭宏、刘艳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旭宏、刘艳涛:

  我局发现你们执业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告文号:致同审字[2021]第332A005238号、致同审字[2021]第332A005239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经营性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经营性固定资产审计程序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细节测试、抽盘过程、替代程序流于形式,监盘资料不完整,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合理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你们未合理关注募集资金采购合同缺乏关键要素、非行业惯例付款约定、付款审批流程中存在外部人员签批等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内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内控审计底稿中,未见具体的内控审计计划及审计总结,未见内控审计管理层书面声明,部分内控审计程序流于形式。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1日

  关于对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注册评估师胡家昊、牛苗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胡家昊、牛苗苗:

  我局发现你们执业的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事宜涉及的江西省丙戊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戊天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项目(报告文号:中瑞评报字[2021]第001044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预测产能的评估依据不充分

  你们预测丙戊天成年处理锂云母制备硫酸锂母液产能时,仅获取某一日的出库量进行核查验证,评估依据不充分,且未论证其合理性。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预测产品销售量的评估程序不完整、不充分

  你们以目前及尚未建成的二期产能为基础预测月销售量,未充分考虑预测趋势与历史业绩、实际经营情况存在的差异,未核查验证销售量按其产量同步增长的合理性,对在手订单的有效性未执行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此外,你们未预测扩大销售网络的相关费用。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预测产品单价的评估依据不合理

  你们以单日的碳酸锂行业价格折算产品单价,未充分考虑预测趋势与公司实际销售价格、碳酸锂价格周期性波动情况存在的差异。此外,你们预测期选用的碳酸锂价格与评估说明中预计的碳酸锂中长期价格中枢存在差异,未执行进一步的核查验证程序。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折现率参数取值未合理说明理由

  你们对资本结构、债权期望报酬率取值时,未说明理由。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准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评估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评估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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