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2号(夏建统、陈国民、陈雪梅、杨菁、王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2号(夏建统、陈国民、陈雪梅、杨菁、王军)
2021年12月28日 11:42 市场资讯

原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2号(夏建统、陈国民、陈雪梅、杨菁、王军) 来源:证监会

  当事人:夏建统,男,1974年10月出生,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历任天夏智慧董事、总裁、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经本案查实,2016年4月6日后是天夏智慧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陈国民,男,1970年12月出生,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历任天夏智慧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陈雪梅,女,1983年12月出生,2018年12月任天夏智慧董事,2019年7月后兼任总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杨箐,女,1978年12月出生,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任天夏智慧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王军,男,1977年12月出生,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任天夏智慧财务总监。住址:安徽省宁国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夏智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国民的要求,我局2021年11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陈雪梅、杨箐、王军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夏建统放弃行使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夏智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通过虚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天夏智慧隐瞒其全资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夏)所承接的安顺市西秀区智慧城市、重庆永川区智慧商圈、拉萨堆龙德庆区智慧政务、重庆永川智慧城市和重庆智慧校园、大邑影视基地大数据中心、溧阳金桥商贸智慧园区、智慧能源工业企业电力大数据中心、中国移动四川公司2018年农村宽带三方合作等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在上述项目尚未实际建设或仅部分建设,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天夏智慧通过虚构项目建设完成进度的方式虚假确认或者提前确认收入,并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虚增上述项目的收入和利润,合计虚增收入不少于30.86亿元,虚增利润不少于11.48亿元。上述行为造成天夏智慧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收入和利润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不少于8.87亿元、利润不少于3.91亿元,分别占天夏智慧披露的当年营业收入的69.45%、利润总额的96.57%;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不少于10.75亿元、利润不少于2.83亿元,分别占天夏智慧披露的当年营业收入的64.54%、利润总额的40.14%;2018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不少于8.74亿元、利润不少于3.35亿元,分别占天夏智慧披露的当年营业收入的80.09%、利润总额的143.71%;2019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不少于2.50亿元、利润不少于1.39亿元,分别占天夏智慧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97.68%、利润总额的167%。

  二、虚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4月6日天夏智慧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京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天夏智慧16.41%、15.8%、7.5%、3.34%股份,上述公司均实际由夏建统控制。2016年4月6日后,夏建统实际支配天夏智慧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30%,并负责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天夏智慧的实际控制人。天夏智慧在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梁国坚、张桂珍夫妇。天夏智慧前述定期报告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不真实,构成虚假记载。

  三、未完整披露对外负债

  2017年,天夏智慧在杭州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开具1.2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未入账,占当期披露的母公司报表负债总额的38.45%,占合并报表负债总额的7.76%。2018年,天夏智慧又在该行开具4.4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未入账。截至当年末,共有5.65亿元应付商业承兑汇票未入账,占当期披露的母公司报表负债总额的80.67%,占合并报表负债总额的39.07%。天夏智慧未在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负债情况,前述定期报告所披露债务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天夏智慧的子公司杭州天夏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合计16.6亿元。其中,2016年4月-12月、2017年和2018年分别向夏建统实际控制的福建平潭嘉业久安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财务资助7.48亿元、5.22亿元和3亿元;2016年4月向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0.9亿元。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6.95%、10.42%和5.38%。对于上述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天夏智慧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披露。

  五、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天夏智慧及子公司多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合计金额9.18亿元。其中,2017年先后为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昌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等夏建统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合计6.16亿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28%;2018年子公司北京天夏科技有限公司为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02亿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42%。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天夏智慧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7年、2018年年报中披露。

  六、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8年8月开始,因借款、担保、票据追索、合同纠纷等,天夏智慧及其子公司陆续被诉至法院。其中,天夏智慧应当不晚于2019年4月11日知悉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天夏智慧承担担保责任诉讼事项。截至当日,天夏智慧连续12月内累计涉诉金额6.17亿元,已达到上一年度(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08%。天夏智慧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4月30日才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了部分诉讼事项。天夏智慧在2019年8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报中仍未完整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至此时,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涉诉案件不少于32起,金额不低于11.12亿元,占上一年度(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7%。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书面情况说明、财务资料及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文件、协议、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流水、银行票据、天夏智慧相关公告、相关司法文书以及调查走访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夏智慧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所披露的财务数据、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情况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天夏智慧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夏建统,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国民,时任董事、总裁陈雪梅,时任财务总监杨箐,时任财务总监王军在各自的任职期间内分别负有责任:

  对天夏智慧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违法行为,夏建统、陈国民、陈雪梅、杨箐、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天夏智慧虚假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行为,夏建统、陈国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雪梅、杨箐、王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天夏智慧未完整披露对外负债的违法行为,夏建统、杨箐、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雪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天夏智慧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夏建统、陈国民、杨箐、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雪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天夏智慧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违法行为,夏建统、陈国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雪梅、杨箐、王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天夏智慧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夏建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雪梅、王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夏建统隐瞒自己实际控制天夏智慧的事实,指使天夏智慧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天夏智慧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和对外担保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天夏智慧上述违法活动行为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夏建统、陈国民、陈雪梅、杨箐、王军在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其中,夏建统故意隐瞒、编造重要事实,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第三项所列情形。

  当事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陈国民提出,1.自己未直接参与公司智慧城市业务的经营管理,对公司违法行为不知情、没参与,都是夏建统隐瞒董事会直接策划指挥的。2.公司没有给自己提供相应的权限、条件正常履职,自己虽是董事长、总经理,但权力被限制在董事会里。3.从未为违规担保签字。曾拒绝在公司拟违规担保的文件上签字,发现公司有人员伪造董事会决议,并通知部分董事。综上,请求免除责任。

  陈雪梅提出,2019年天夏智慧披露半年报时担任总裁不到一个月,担任总裁后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数据没有虚假,请求免除市场禁入。

  杨箐提出,1.在职期间工作尽责、态度积极。2.不知道合同的真假,不保管网银,未去过项目现场,担任财务总监期间不知晓天夏智慧虚增收入和利润事项,因此不存在主观故意。3.不知晓公司其他违法事项。综上,请求降低责任。

  王军提出,1.自己不是杭州天夏财务部门直接主管,在天夏智慧也是光杆司令,无法核实相关合同的真实性,连续几次提出离职。2.任财务总监期间,公司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均未实际参与其中。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陈国民、陈雪梅、杨箐、王军等人作为时任天夏智慧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应当主动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等状况,积极询问,提出质疑,提供建议。天夏智慧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公司主营的智慧城市业务大量项目长期未正常建设运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当事人却声称不知情、未关注,未进行必要、审慎的核查,导致公司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和持续,明显未依法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负有责任。其所声称的未参与、不知情、未正常履职、未参与业务管理、任职时间短等理由均不构成免责。第二,对于陈国民提出的第3项申辩意见,首先,其提出的拒绝签字的担保事项不在本案处罚事实范围内;其次,陈国民作为董事长,在事情发生后既未将该情况正式通报董事会,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而是采取提出辞职的方式消极应对,致使该事件后公司仍继续发生违规担保,明显尚不足以证明其勤勉尽责,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综上,我局对各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夏建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对陈国民、陈雪梅、杨箐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王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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