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1-12-08)关于对新疆方夏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及钱亦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索 引 号:40000895X/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新疆局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08日
名 称: 关于对新疆方夏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及钱亦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35号主 题 词:
关于对新疆方夏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及钱亦工采
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新疆方夏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钱亦工: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问题:
2021年4月25日,你公司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股份)出具《新疆新赛棉业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资产评估报告书》(新方夏评报字〔2021〕第0331-01号)及《沙湾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资产评估报告书》(新方夏评报字〔2021〕第0331-02号)等9份资产评估报告,又于4月27日向新赛股份出具《新疆乌鲁木齐新赛油脂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资产评估报告书》(新方夏评报字〔2021〕第0331-05号)。2021年6月1日,你公司就上述评估工作事项与新赛股份补充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你公司未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条规定,于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亦工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10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89号凯迪大厦15A层新疆证监局15A18会议室接受监管谈话。届时一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你公司关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自查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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