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邹骏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邹骏宇:
经查,你作为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电气)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20年4月14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卖出信捷电气819.27万股,持股比例由21.71%降至15.88%,累计减持比例为5.83%。在拥有权益的信捷电气股份比例减少5%时,你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在限制转让期内停止卖出信捷电气股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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