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索赔金亚科技获立案

投资者索赔金亚科技获立案
2021年08月13日 09:38 市场资讯

原标题:投资者索赔金亚科技获立案 来源:涨乐财富通

  8月12日,记者获悉,金亚科技投资者组团起诉索赔一事,已获得法院立案受理。除了上市公司外,中介机构也遭到投资者索赔。

  今年3月23日,已经从A股退市的金亚科技发布公告称,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刑事判决书》,公司欺诈发行股票的更多犯罪细节也由此揭开。而在这之后,针对公司欺诈发行一事的投资者索赔行动也随之启动。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理应勤勉尽责,确保其所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现根据证监会的通报,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163条的规定,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保荐人,其在金亚科技欺诈发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完全没有起到应有的‘看门人’的作用,这是金亚科技得以成功欺诈发行的主要原因,华泰联合证券理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记者介绍,他代理了投资者向金亚科技索赔一事,华泰联合证券也成为被告。

  王智斌对记者介绍,2021年3月23日,金亚科技发布公告,披露其因欺诈发行而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事实,其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09年10月30日,揭露日为2018年6月26日。以2018年6月26日为揭露日,逐日计算案涉股票累计成交量,至2018年7月20日案涉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其流通股本的100%,2018年7月20日为本案基准日,经计算,基准价为1.48元。“本案各原告均在2009年10月30日(含)至2018年06月2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案涉股票,并且截至2018年06月25日闭市时各原告仍持有该股票,因此,各原告损失与被告一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8条所规定的因果关系。”王智斌说。

  王智斌解释,根据证监会的通报,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具有虚假内容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依据《证券法》第85条之规定,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略显尴尬的是,因为没有收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投资者想要找金亚科技上市时的中介机构商讨先行赔付损失也不可能,“联系过华泰联合证券等中介机构,但是,最终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维权,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还是希望监管部门能更多一些保障措施,来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王智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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