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李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李青:
经查,我局发现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济堂(维权)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且已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ST济堂2020年6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19年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控股)及其关联方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科技)、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供应商及其他非关联方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共计104,712.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27%。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有关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
二、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T济堂2020年8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显示,2018年1月同济堂控股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等投资方(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签署了组建产业基金的《合伙协议》,根据协议安排,公司承担申万宏源在基金中的份额收购义务,实际构成对外担保1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87%;2018年9月,同济堂科技与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定融资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安排,公司承诺对基金投资回购价款及各项债务相关费用的偿付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实际构成对外担保19,2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8%。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有关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八条规定。
你作为*ST济堂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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