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张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张充:
经查,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未能在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天广中茂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天广中茂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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