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IPO审核1过1:第一次被否,坚持超过2年终于通过发审委审核! 来源:企业上市
IPO审核1过1:第一次被否,坚持超过2年终于通过发审委审核!
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5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1年第51次发审委会议于2021年5月13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部分项目资产转让给参股公司北燃金房并采取委托运营模式。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资产转让定价依据和计算过程、定价公允性和合理性,将项目资产转让后受让方又委托发行人运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该合作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说明北燃金房报告期内仅维持微利的原因及合理性,截至目前北燃金房是否全部项目委托给发行人运营,北燃金房是否对发行人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受托运营模式是否主要与北燃金房合作;(3)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对控制权的相关规定,说明上述委托项目的相关决策权由谁行使,发行人是否仍可获得所转让项目的大部分收益且享有上述被委托项目的可变回报,是否实质上为抵押借款(收益权抵押),是否应将上述委托项目纳入合并报表范围;(4)说明北燃金房委托运营项目与发行人投资运营项目在定价依据、单价及毛利率等方面的差异及原因,模拟测算如报告期内北燃金房相关项目按照投资运营模式对发行人资产、收入及利润的影响,北燃金房对受让资产的折旧政策及折旧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明显差异;(5)结合发行人其他受托运营项目及可比公司同类项目定价情况,以及发行人在北燃金房实现的投资收益情况等,说明发行人与北燃金房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调节利润等情形,是否构成本次上市的障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供热运营服务主要有供热投资运营、收取供热费及收取委托运营费的委托管理运营三种模式。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委托管理运营-收取供热费模式下部分项目未收取供暖管理费的合理性,供暖管理费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未支付或少支付供暖管理费进行利益输送或调节利润的情形;(2)报告期内相关供暖补贴、延长供暖补贴及未能收回的供暖费的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充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3)报告期内实际供热面积的确定依据是否充分,相关内控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利用供热面积调节报告期业绩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流动资产比重较高。请发行人代表:(1)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收入比例变动的合理性以及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2)说明预收款模式下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并存在大额供热运营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北燃金房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持续成为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且逐期增加的原因,是否属于变相资金占用;(4)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及逾期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报告期内针对供暖费逾期时间较长的用户所采取的具体催收制度措施及其有效性,是否存在诉讼及纠纷;(5)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谨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21年5月13日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2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129次发审委会议于2018年8月2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南京威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杨建勋持有发行人27.83%股份,付英、魏澄、丁琦等三人持有10%左右股份,杨建勋于2018年5月31日与付英等三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将杨建勋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未将付英、魏澄、丁琦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而是一致行动人的理由;(2)杨建勋与付英等三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北燃金房委托发行人管理供热项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与北燃供热有限合作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对对方依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2)向北燃金房转让供热项目、北燃金房又委托给发行人运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北燃金房在承担能耗费用的情况下将燃料补贴由发行人收取的商业模式的合理性,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费用等利益输送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结合2018年1-6月净利润下降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核心竞争力及未来发展空间,是否对特定销售地区或销售客户存在重大依赖;(2)主营业务收入与净利润同比增幅不相匹配、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显著高于同期净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3)2018年1-6月净利润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4)燃气补贴的可持续性,是否针对燃气补贴下降做风险因素提示;(5)节能改造服务收入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目前的在手订单情况,2018年该类业务的可持续性,对发行人整体业绩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预收款模式下存在大额应收账款的原因及合理性;(2)应收账款账龄较长、逾期账款占比较高、回款周期较长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期后回款情况,减值计提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3)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存在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情形,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4)发行人及子公司社保缴纳人数低于在册员工人数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崔淦清直接和间接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受让、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违反公职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历次入股价格的公允性,相关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历次股权变动作价是否属于一揽子安排,对共管委员会或发行人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2)发行人与2016年9月新增股东鼎富投资、净凌投资和海纳通对赌协议是否已真实解除,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3)未将崔淦清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的理由。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南京威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生产的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和药效。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是否已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的要求,取得药用辅料产品相应生产、销售以及其他必须的业务资质,该等资质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2)发行人产品是否已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指标、规定;(3)对于发行人已销售的药用辅料产品,如发生相关产品争议或质量方面风险,发行人是否已采取充分有效的应对措施,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惯例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实际控制人是否已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以避免发行人由于历史上药用辅料产品的质量问题而遭受相关损失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成立以来主要从事药用辅料及合成润滑基础油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两类产品的研发过程、技术原理、生产工艺、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等,说明两类业务的联系及区别;(2)结合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及占比,说明更名的原因及合理性;(3)合成润滑基础油业务2017年收入增长比例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据发行人披露,国内市场上具有聚山梨酯80(供注射用)的生产批文并能批量生产的仅发行人一家。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同行业国内外公司的竞争情况,分析聚山梨酯80(供注射用)及相关产品下游注射剂行业的市场空间及未来发展趋势,聚山梨酯80(供注射用)市场独占性是否具有持续性,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发行人成长性方面存在的风险是否充分揭示;(3)发行人现有药用辅料产能为5,300吨,在2017年业绩略有下滑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药用辅料2万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能否充分消化新增产能,是否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2015年、2016年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差异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主要差异的情况、产生原因、相关股份支付金额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发行人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制度设计和执行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2016年5月,发行人新增北京润信鼎泰、无锡润信等股东。保荐机构中信建投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润信鼎泰资本同时为公司新增股东北京润信鼎泰、无锡润信的有限合伙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获得投资机会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2)北京润信鼎泰、无锡润信报告期内入股是否影响保荐机构执业的独立性;(3)北京润信博华是中信建投资本的员工为股东成立的公司,担任北京润信鼎泰、无锡润信的普通合伙人,并投资发行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是否需要并已经获得保荐机构合规部门审批,是否违反《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从业人员竞业禁止等从业人员规范的规定、券商直投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违反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管理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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