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子公司出现了偷税!虚开2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市公司子公司出现了偷税!虚开2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05月11日 06:55 市场资讯

原标题:上市公司子公司出现了偷税!虚开2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企业上市

  上市公司子公司出现了偷税!虚开2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于 2016 年 2 月、3 月期间取得广州通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巽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份,发票代码为 4400153130,发票号码为24892652-24892662,24892745-24892755,涉及金额 2,086,334.99 元,税额354,677.01元,价税合计 2,441,012.00 元。货物名称:钢材。上述发票已在 2016年度入账并列支成本。你公司于2016 年 2-4 月持上述 22 份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凤岗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 354,677.01 元。

  比对 2016 年 2 月 22 日通巽公司开出的送货单(型号为:20*300*750 重量为 325,232.334 公斤的钢材)、以及询问你公司相关人员,证实你公司实际无此型号货物的采购记录,无此型号货物的进出仓库记录。你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5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通巽公司支付货款 1,013,331.00 元,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通巽公司支付货款 233,935.00 元,于 2016 年 3 月 9 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通巽公司支付货款 541,572.00 元,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通巽公司支付货款 652,174.00 元,支付货款共计 2,441,012.00 元,有相应的银行对账单和支付凭证回单。对你公司银行流水进行检查,暂未发现异常。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提供的基本征管资料、账证凭证资料复印件、成本列支、结转资料;2、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凤岗税务分局开具的抵扣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01030447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少缴税款是偷税,拟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 354,677.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7,733.86 元、企业所得税 512,716.82 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为 442,563.85 元。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远见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见精密”)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签发的东税稽罚告〔2021〕32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有关内容

  广东远见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00789413717P)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2006 年 5 月 15 日,法定代表人张十中,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电器零部件、汽车零部件、灯具灯饰零部件及其他高档金属件;研发、生产:模具、自动化设备;加工、生产:精密机械;实业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具体经营地址为东莞市凤岗镇宏盈工业区宏盈商住区一路一号,2008 年 7 月 1 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局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凤岗税务分局。

  你公司于 2016 年 2 月、3 月期间取得广州通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巽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份,发票代码为 4400153130,发票号码为24892652-24892662,24892745-24892755,涉及金额 2,086,334.99 元,税额354,677.01元,价税合计 2,441,012.00 元。货物名称:钢材。上述发票已在 2016年度入账并列支成本。你公司于2016 年 2-4 月持上述 22 份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凤岗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 354,677.01 元。

  比对 2016 年 2 月 22 日通巽公司开出的送货单(型号为:20*300*750 重量为 325,232.334 公斤的钢材)、以及询问你公司相关人员,证实你公司实际无此型号货物的采购记录,无此型号货物的进出仓库记录。你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5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通巽公司支付货款 1,013,331.00 元,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通巽公司支付货款 233,935.00 元,于 2016 年 3 月 9 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通巽公司支付货款 541,572.00 元,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通巽公司支付货款 652,174.00 元,支付货款共计 2,441,012.00 元,有相应的银行对账单和支付凭证回单。对你公司银行流水进行检查,暂未发现异常。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提供的基本征管资料、账证凭证资料复印件、成本列支、结转资料;2、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凤岗税务分局开具的抵扣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01030447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少缴税款是偷税,拟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 354,677.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7,733.86 元、企业所得税 512,716.82 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为 442,563.85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00 元(含 10,000.00 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 3 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有关说明

  1、2018 年 6 月,公司完成对远见精密 100%股权的收购,上述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司收购远见精密之前,在远见精密收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后,公司将依据收购远见精密时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认为本次远见精密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事项未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3、东税稽罚告〔2021〕32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涉及的相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东税稽罚告〔2021〕32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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