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季红、季刚、祝鹏、刘鹏、张晓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季红、季刚、祝鹏、刘鹏、张晓宇: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子公司增资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你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披露绵阳威盛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绵阳威盛)拟对中视迪威激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迪威)增资2,500万元,但你公司后续与绵阳威盛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回购条款以及由此产生的仲裁等重大变化情况均未及时披露,不符合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要求。
二、2015年至2018年定期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你公司与绵阳威盛签订补充协议后,未预计回购条款可能会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未在历年的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直至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绵阳威盛的回购义务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为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三、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2019年业绩快报对坏账准备的计提预计不足以及2019年度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变动情况预估存在偏差,致使2019年业绩快报与公司实际业绩出现较大偏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的规定。季红作为公司董事长、季刚作为公司总经理、时任董事长及时任财务总监、祝鹏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鹏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晓宇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季红、季刚、祝鹏、刘鹏、张晓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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