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欣泰电气IPO律所起诉证监会二审败诉 勤勉尽责标准如何界定? 来源:新京报
曾服务过“A股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IPO的律所,因不服证监会的处罚,将证监会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二审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上诉。
该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律师事务所在申请IPO过程中勤勉义务认定标准案件。关于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标准认定,本案的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堪称一堂详尽的证券法治课。
财务问题不属于律所职责范围?
应收账款收回反映公司重大债权债务变化也涉及法律风险
欣泰电气持续四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构成欺诈发行,最终被强制退市。在该案中,除了上市公司之外,在欣泰电气IPO过程中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也受到了证监会处罚,其中包括东易所。
2017年6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东易所在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东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的表述,与欣泰电气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的事实不符。另外,东易所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东易所工作底稿中留存的对主要客户的承诺函、询证函、访谈记录,大多数直接取自兴业证券。东易所也未编制查验计划,未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东易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东易所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东易所的诉讼请求。东易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本案的最大争议在于东易所是否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是否应当为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虚假记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东易所的核心主张是,应收账款的收回是财务会计问题,属于会计师的审查职责,不属于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律师事务所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进行查验。
中国证监会认为,律师事务所勤勉责任是一种过程责任而不完全是结果责任,是否勤勉尽职的监管标准即是律师事务所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而不是要求律师事务所对IPO项目进行财务核查。
二审法院提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这一虚假记载属于会计问题,但其背后所反映的公司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是否属实的问题,则涉及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法律风险问题,属于应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
法院提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可以将其作为依据,对审计报告中涉及财务会计专业性、完整性、一致性等问题履行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但对审计报告中涉及法律风险的问题仍需秉持职业怀疑精神,本着独立、勤勉的态度履行相应的核验义务,并留存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履行了与关注问题性质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律师事务所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标准并不是必然能够发现财务报告虚假记载的问题,而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后,有助于从法律专业角度发现财务报告中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问题。本案中,东易所并未依法依规履行必要的查验程序,没有对公司主要客户未对应收帐款余额进行确认的问题履行必要的查验义务,构成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欣泰电气也曾将证监会诉至法庭最终败诉
欣泰电气是近年来资本市场影响较大的财务造假案件。其于2014年1月在创业板上市,2015年7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从2011年到2014年持续四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2016年7月8日证监会宣布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并启动退市程序。2017年8月28日欣泰电气摘牌退市。
2016年7月证监会做出处罚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此外相关责任人也被处罚。
欣泰电气也曾因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而将证监会诉至法院。2017年1月,欣泰电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欣泰电气提起上诉,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据,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正确,应予支持;欣泰电气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了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认定原则和执法逻辑,认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需要满足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诚信守法记录等一系列法定条件,而绝不仅仅只有公司财务指标的条件。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时对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既是财务会计文件编制的问题,也是公司是否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问题,还是公司治理结构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反映。发行人IPO申请文件财务数据存在重大虚假记载,既违反证券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极易给市场投资者的判断造成误导,又是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市场欺诈行为,侵蚀证券市场的诚实信用基石,因而不论在发行核准环节还是在后续监管环节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证监会在该案二审判决公布后表示,证监会最终胜诉将对证券市场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严格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工作方针,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证监会被告上法庭并不鲜见保持高胜诉率
与东易所类似,此前也有财务造假案相关律师将证监会诉至法庭。今年3月9日,裁判文书网公布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二审行政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许东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牵涉的是粤传媒(维权)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香榭丽事件,香榭丽被收购后发现财务造假。为此收购项目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均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被罚没合计120万元,项目经办律师许东被罚5万元。许东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许东的诉讼请求。后许东上诉至北京高级法院。
该案中也涉及律所是否勤勉尽责的问题。法院提出,香榭丽在营业收入、重大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上的相关财产权利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关系到涉案项目相关法律事项的判断。大成所在为涉案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未对香榭丽重大业务合同进行审慎查验、未发现重大担保事项、未对重大担保事项进行审慎查验、未对香榭丽广告阵地及屏幕等重要资产情况进行审慎查验,其出具的法律意见存在法律规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未尽勤勉义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事实上,随着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提高,证监会作为被告出现在法庭的情况并不少见。数据显示,2016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涉诉案件共43件,2017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涉诉案件共48件。从结果来看,证监会保持了高胜诉率,极少数案件败诉,2016年一审仅败诉2件(涉及同一处罚决定)。
苏嘉鸿诉证监会案是证监会近年来少有的败诉案件。2018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苏嘉鸿诉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终审判决撤销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并撤销此前驳回苏嘉鸿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这起案件是三年来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首次败诉,也是首例被法院撤销处罚的内幕交易案。
该案中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证监会在认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时未尽到全面、客观、公正的法定调查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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